中華石化網訊 業內關注已久的吡啶反傾銷調查有了結果。5月28日商務部網站發布公告稱,初裁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公告稱,經商務部調查,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存在傾銷,中國國內吡啶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中,印度公司的傾銷幅度為24.6%至57.4%;日本公司的傾銷幅度為47.9%。2012年8月2日,安徽國星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南京紅太陽生物化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紅太陽”,000525.SZ)、濰坊綠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南通瑞利化學有限公司代表國內吡啶產業向調查機關正式提交反傾銷調查申請,請求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進行反傾銷調查。2012年9月21日,商務部正式對上述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經過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決定對上述產品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3年5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時,應依據初裁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其中對印度公司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按24.6%比率征收保證金,其他印度公司按57.4%征收;日本公司廣榮化學工業株式會社按47.9%征收,株式會社大賽璐按47.9%征收。
吡啶是含吡啶環類農藥和醫藥中間體的基礎原料。作為中間體原料,其農藥用途最為廣泛,涉及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殺蟲劑、殺菌劑等農藥品種,可用于生產百草枯、敵草快、毒死蜱等農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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