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石化網訊 印度尼西亞政府將嚴厲實施2009年關于礦物和煤礦的第4號法令的規定,于明年禁止持有工作合同的礦業公司出口提純物。
印尼礦物與能源部煤炭與礦物局長譚林·西伊德(ThamrinSihite)前日在雅加達稱,政府不容許任何礦物企業違反上述法令規定的行為。“自2014年起,持有工作合同的礦業公司必須在國內把礦產加工成金屬。”他這么說。
譚林續說,礦物與能源部與財政部、貿易部、工業部等有關連部門取得一致,在重新談判延長合同時,包括要列入精煉義務。
根據2009年第4號第170條的規定,持有工作合同企業并已生產的,最遲于2014年1月12日必須把開采的礦產精煉。
上述規定將使持有工作合同的大型礦產企業,如自由港印尼公司(FreeportIndonesia)和紐蒙特礦業公司(NewmontNusaTenggara)必須把開采的黃金、銅、銀在國內精煉。
這一向以來,這些公司的生產過程限于加工提純的過程,未制成金屬。在實行精煉義務當中,礦業公司能與其它公司進行合作。
鑒于實行精煉義務僅剩下幾個月時間,可能政府還允許已承諾把提純的礦物在國內精煉的礦業公司暫可以出口。
該項承諾是以精煉廠建設正進行可行性研究或已進行奠基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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