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日前發布2015年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情況的公告。公告顯示,我國此前對進口苯酚、錦綸6切片、對苯二甲酸、乙醇胺、甲醇等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將在今年內到期。
中國化工報記者梳理發現,我國對自美國、日本、韓國、中國臺灣地區進口的苯酚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15年1月30日到期;對自美國、歐盟、俄羅斯、中國臺灣地區進口的錦綸6切片的反傾銷措施將于4月21日到期;對自韓國、泰國進口的對苯二甲酸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將于8月11日到期;對自印度尼西亞、泰國進口的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將于9月23日到期;對自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中國臺灣地區進口的乙醇胺(單乙醇胺MEA、二乙醇胺DEA)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將于11月13日到期;對自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西蘭、沙特阿拉伯進口的甲醇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將于12月23日到期。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反傾銷、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反補貼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商務部提醒,在上述公告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關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如認為終止該措施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再度發生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網站聲明:凡本網轉載自其它媒體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揚石化精神,傳遞更多石化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