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的批復》(財稅[2014]147號)并經新疆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確定新疆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適用稅率為6%,全疆各地稅部門今年起按新稅率執行。自此,新疆油氣和煤炭資源稅均以從價計征資源稅。
日前,烏魯木齊市地稅局網站發布的《關于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顯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的批復》(財稅[2014]147號)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適用稅率為6%。由于時間緊,正式文件隨后下發,各地應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6%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
從目前國內各省區已經發布的煤炭資源稅稅率情況來看,新疆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適用稅率處于適中水平。2009年3月1日前新疆煤炭資源稅每噸為0.3元-0.5元。3月1日起,新疆的煤炭(不含焦煤)資源稅適用稅額提高為每噸3元,焦煤調整為8元/噸。
新疆稅務部門有關負責人說,“新疆的煤炭資源稅此前一直執行從量征收方式,隨著社會發展,從量征收資源稅的弊端漸顯,尤其在促進資源節約、保護環境方面的作用比較弱,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很高,其稅收不會隨著產品價格的變化而變化,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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