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6日訊, 關于擬對連云港石化有限公司320萬噸/年輕烴綜合加工利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做出審批決定的公示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查,我局擬對《連云港石化有限公司320萬噸/年輕烴綜合加工利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作出審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自公示之日(1月16日)起5個工作日。
一、項目名稱:連云港石化有限公司320萬噸/年輕烴綜合加工利用項目;
二、建設地點:石化七道以南、石化三路以西地塊;
三、建設單位:連云港石化有限公司;
四、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南京國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項目概況
項目位于連云港石化產業基地石化七道以南、石化三路以西地塊,總占地面積256.33公頃。本項目共分兩個階段建設,一階段主要建設1套125萬噸/年輕烴裂解聯合裝置(包括輕烴裂解裝置、丁二烯抽提裝置、芳烴抽提裝置)、1套72/91萬噸/年EO/EG裝置、1套40萬噸/年HDPE裝置、1套50萬噸/年LLDPE裝置及配套公輔工程、儲運工程和環保工程;二階段主要建設1套125萬噸/年輕烴裂解裝置、2套72/91萬噸/年EO/EG裝置、1套40萬噸/年LDPE裝置、1套26/8.5萬噸/年丙烯腈聯合裝置(包括合成氨、丙烯腈單元、MMA及SAR 裝置)及配套建設公輔工程、儲運工程和環保工程。本項目紅線外管線(廠際管線)不在本項目評價范圍內,需另行評價報批。本項目總投資3253126萬元,其中環保投資為183777萬元。
六、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一)項目在設計、建設、運營中應貫徹清潔生產原則,使用先進生產工藝,最大限度減少污染物排放。項目污染控制應符合《連云港石化產業基地總體發展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中相關要求。本項目“三廢”治理設施須由有資質單位設計、施工,方案應經專家論證并在建設中嚴格落實。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質處理”原則 規劃、建設廠區給排水管網。丙烯腈裝置丙烯腈精制廢水、乙腈精制廢水送丙烯腈廢液焚燒爐焚燒處理;循環水系統排污水及除鹽水系統排水收集后送至徐圩新區再生水工程相應處理單元處理后70%回用于本項目,30%經徐圩新區高鹽廢水處理工程最終深海排放;乙烯裂解裝置廢堿液在裝置內經濕式氧化預處理、丙烯腈裝置回收系統工藝廢水在裝置區經“四效蒸發+汽提凈化+過氧化氫氧化”預處理、其它生產污水在裝置區內經均質處理后與污染雨水、生活污水一同送往依托的連云港石化基地工業廢水第三方治理工程,處理達徐圩新區再生水工程進水要求后,70%回用于本項目,30%經徐圩新區高鹽廢水處理工程最終深海排放。最終排入環境尾水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特別限值和《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特別限值(其中循環冷卻水排污水及除鹽水系統排水最終外排環境要求COD≤30mg/L)。
(三)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廢氣防治措施,確保各類廢氣達標排放。本項目使用園區集中供熱,在園區公用工程島達到供熱條件后,開工燃氣鍋爐應轉為備用。
每套輕烴裂解裝置含七臺乙烯裂解爐,每臺乙烯裂解爐配套一套SCR脫硝+捕集除塵器,煙氣經處理后分別通過60米高排氣筒排放;PE裝置篩分廢氣、輸送、料倉廢氣在各產生點經收集,采用布袋除塵器處理后分別通過15/30米高排氣筒排放;每套EO/EG裝置配套一套活性炭吸附床,抑制劑儲罐放空廢氣經處理后分別通過15米高排氣筒排放;LDPE裝置的料倉和干燥廢氣經裝置熱氧化爐(RTO)處理后通過40米高排氣筒排放;合成氨裝置開工加熱爐以自產燃料氣(主要成分為甲烷、氫)為燃料,煙氣通過50米高排氣筒排放;丙烯腈裝置產生的含腈工藝廢氣送廢氣焚燒爐焚燒處理,焚燒煙氣經AOGI熱力燃燒+SCR脫硝處理后通過70米高排氣筒排放;丙烯腈裝置產生的含腈廢水送廢液焚燒爐焚燒,焚燒煙氣經SCR脫硝設施處理后,通過80米高排氣筒排放;丙烯腈裝置的稀硫銨濃縮廢氣經洗滌塔水吸收處理后,通過25米高排氣筒排放; SAR裝置再生預熱爐以自產燃料氣(主要成分為甲烷、氫)為燃料,煙氣經通過17.6米高排氣筒排放; SAR裝置酸裝置吸收塔尾氣經雙氧水吸收處理后通過70米高排氣筒排放;丙烯腈產品罐區、MMA產品罐區各設一套油氣回收裝置,尾氣分別經冷凝+催化氧化處理后分別通過15米高排氣筒排放;乙烯裂解裝置廢堿氧化廢氣、丁二烯脫輕塔廢氣、EO/EG裝置二氧化碳排放分離罐放空和真空系統放空、LDPE裝置干燥廢氣、烴類油氣回收設施冷凝預處理廢氣,送2臺全廠RTO裝置焚燒處理后分別通過25米高排氣筒排放;PE產品輸送廢氣在各產生點經收集,采用布袋除塵器處理后分別通過15米高排氣筒排放;兩臺開工鍋爐使用天然氣為燃料,煙氣分別經過SCR脫硝后通過100米高排氣筒排放。MMA裝置酰胺反應器及緩和反應器尾氣、MMA吸收塔、成品塔、丙酮分離塔、輕組分塔尾氣中含有丙酮、甲醇、MMA等物質,送SAR再生爐回用。
全廠設置一座可拆卸式共架高架火炬,設2根DN1000烴類火炬筒體、1根DN600開工烴類火炬筒體,火炬總高120米;設置2套全廠低壓封閉式地面火炬,用于處理乙烯裝置、HDPE裝置、丁二烯裝置及低溫乙烯罐、甲烷原料罐的低壓火炬氣。安全事故排放氣正常情況下經全廠火炬系統,進入燃料氣管網,回收利用。
本項目燃氣鍋爐排放應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表2要求,丙烯腈裝置廢水焚燒爐廢氣排放應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表3要求,合成樹脂裝置廢氣排放應符合《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5要求,SAR裝置再生預熱煙氣排放應符合《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132-2010)表6要求,其它工藝廢氣收集、處理及排放均應符合《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表5和表6要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均應符合《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要求,氨、硫化氫排放均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要求;無組織排放應符合《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表7、《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9、《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廠界濃度限值要求。
本項目應根據《關于<印發江蘇省化工行業廢氣污染防治技 術規范>的通知》(蘇環辦﹝2014﹞3 號)、《關于印發<江蘇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物控制指南>的通知》(蘇環辦﹝2014﹞128 號)、《關于印發<江蘇省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技術指南>的通知》(蘇環辦﹝2016﹞95號)等相關要求,做好無組織廢氣防治及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
(四)加強噪聲管理工作。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高噪聲設備須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減振、隔聲、消聲措施。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施工期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523-2011)。
(五)按“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和環保管理要求,降低固體廢物產量,實現固體廢物全部綜合利用或安全處置,建設標準化危廢貯存場所,做好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
本項目產生的廢催化劑、廢吸附劑、廢有機溶劑、廢液、殘渣、重醇、廢干燥劑、廢活性炭、廢脫硝劑、廢焦炭、廢油、廢樹脂、乙烯裂解爐捕集器粉塵等危險廢物應委托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聚乙烯生產產生廢聚合物外售綜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處理。
(六)嚴格落實防滲措施。實行分區防滲,項目應落實“報告書”中提出的各項防滲措施,嚴禁污染地表和地下水體。
(七)落實“報告書”中提到的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加強生產過程管理,定期檢修;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每年須定期演練;做好與依托工程應急預案、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石化基地應急截污方案等聯動;本項目需落實足夠容量事故水池。
(八)按照《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要求設置各類排污口和標志,落實“報告書”中提出的環境管理及監測計劃,環境管理及監測計劃應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HJ 853-2017)等文件要求。
按《江蘇省化工園區監控預警建設方案技術指南(試行)》(蘇環辦〔2016〕32號)要求,廠區雨水排口處應設置足夠容量的監控池、視頻監控,并安裝流量、COD、氨氮等在線監測設備及由監管部門控制的自動排放閥;廠區污水去往連云港石化基地工業廢水第三方治理工程及徐圩新區再生水工程接管口前應設置監控池、視頻監控系統,并安裝流量、COD、氨氮、總磷、總氮等在線監測設備;排氣筒和廢氣凈化設施的進出口應設置便于采樣、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平臺;有組織排放廢氣排放及廠界需安裝在線監測設施;所有危險廢物焚燒裝置應按照《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等要求做好在線監測工作;所有監測信號和數據實時上傳至環保部門。
(九)法律法規政策有其它許可要求的事項,項目須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后方可建設與投產。本項目依托的工程與環保設施投運是本項目投運的前置條件。項目所依托的設施需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本項目方可正式投入運營。
(十)本項目在施工期與運營期,應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加強環境管理,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方案》及其他相關要求做好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認真落實施工期各項環境保護工作;建成后需按規定程序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方可正式投入運營。
(十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環評文件須報我局重新審批。項目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開工建設的,環評文件須報我局重新審核。
七、公眾參與情況:
根據《連云港石化有限公司320萬噸/年輕烴綜合加工利用項目公眾參與報告》,評價單位和建設單位共發放調查表200份,回收200份;對本項目持支持態度的196人,持反對態度的0人,持無所謂態度的14人。
八、聽證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要求聽證。
九、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518-82256017
通訊地址: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連云港徐圩新區)環境保護局
郵編:2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