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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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40號) |
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以下簡稱產品或者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會 同有關部門規定納入電子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包括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報廢產品或者設備、報廢的半成品和下腳料,產品或者設備維修、翻新、再制造過程產生的報廢品,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廢棄的產品或者設備,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或者設備。 |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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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貯存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辦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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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類危險廢物相關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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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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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HJ/T15-2007) |
本標準規定了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的技術要求、檢驗項目、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測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滿管道的各類污水流量的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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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超聲波管道流量計(HJ/T366-2007) |
本標準規定了超聲波管道流量計的產品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測定管道中有壓液體流量的超聲波管道流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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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電磁管道流量計(HJ/T367-2007) |
本標準規定了電磁管道流量計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
本標準適用于測量封閉管道內不可壓縮的水、污水(廢水)的電磁流量傳感器與電磁流量轉換器組合的電磁流量變送器或電磁流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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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標定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用的孔口流量計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368-2007) |
本標準規定了標定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用的孔口流量計的技術要求及計量檢定方法。 |
本標準適用于大流量和中流量兩類孔口流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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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水處理用加藥裝置(HJ/T369-2007) |
本標準規定了水處理用加藥裝置的分類與命名、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
本標準適用于給水、循環水、污水處理中使用的粉劑、液劑加藥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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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膠印油墨(HJ/T 370-2007) |
本標準規定了膠印油墨環境標志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和檢驗方法。 |
本標準適用于除輻射固化油墨之外的膠印油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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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 371 -2007) |
本標準規定了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環境標志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和檢驗方法。 |
本標準適用于溶劑基凹印油墨、溶劑基柔印油墨、水基凹印油墨、水基柔印油墨以及凹印和柔印油墨所使用的溶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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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HJ/T393-2007) |
本標準規定了防治各類城市揚塵污染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措施,及道路積塵負荷的采樣方法和限定標準。 |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各類施工工地,鋪裝與未鋪裝路面,廣場及停車場,各類露天堆場、貨場及采礦采石場,城區裸土地面,物料混合、裝卸、傳送與運輸等場所和活動產生揚塵的污染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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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 (HJ/T 394-2007) |
本標準規定了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總體要求、實施方案和調查報告的編制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交通運輸(公路,鐵路,城市道路和軌道交通, 港口和航運,管道運輸等)、水利水電、石油和天然氣開采、礦山采選、電力生產(風力發電)、農業、林業、牧業、漁業、旅游等行業和海洋、海岸帶開發、高壓輸變電線路等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以及區域、流域開發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工作。其他項目涉及生態影響的可參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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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信息術語(HJ/T 416-2007) |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信息系統建設以及日常工作經常涉及的術語與定義。 |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信息系統建設與環境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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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信息分類與代碼(HJ/T 417-2007) |
本標準對環境管理、環境科學、環境技術、環境保護產業等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信息進行分類并編寫代碼;本標準只規定環境信息分類的基本框架和代碼。 |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信息采集、交換、加工、使用以及環境信息系統建設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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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信息系統集成技術規范(HJ/T 418-2007) |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信息系統集成過程中所涉及到的相關技術要求,包括應用集成要求、數據集成要求和網絡集成要求。 |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信息系統的集成工作。本標準的主要使用者為環境信息系統規劃與設計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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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數據庫設計與運行管理規范(HJ/T 419-2007) |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數據庫設計與運行管理需遵循的基本內容。 |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國家、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數據庫系統開發設計單位的關系型數據庫設計與運行管理活動,可作為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環境數據庫系統開發設計單位所完成的數據庫系統設計的參考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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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下列標準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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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HJ/T15-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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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聲波管道流量計(HCRJ057-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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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管道流量計(HBC34-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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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定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用的孔口流量計技術要求(HBC4-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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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用加藥裝置(HCRJ068-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