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1年第27號
【發布日期】2011-05-16
根據《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57號)的有關要求,現將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以下簡稱進口允許量)的地方企業,預計2011年12月31日前無法完成進口任務的,應將不能完成部分于5月31日前通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交還商務部。商務部(外貿司)將對交還的進口允許量再分配。對5月31日前沒有交還且2011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進口允許量的企業,商務部在安排2012年進口允許量時按比例扣減。連續兩年獲得進口允許量且連續兩年未開展進口業務的企業,將不再獲得下一年度進口允許量,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獲得2011年進口允許量并使用50%以上允許量的地方企業需于5月25日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申請。自營進口企業需提供進口報關單或進口環節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委托代理進口企業需提供進口代理協議和代理方的進口報關單復印件或進口環節增值稅發票復印件,申請格式依照附件《2011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申請表》的有關規定填寫。
三、為支持擴大進口,對未獲得2011年進口允許量的地方企業,可以按照商務部2010年第57號公告相關要求,于2011年5月25日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材料。
四、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于2011年5月31日前將企業上交的未完成進口允許量、申請再分配材料和申請2011年進口允許量的企業材料審核匯總后,書面報商務部(外貿司),同時將申請2011年進口允許量的企業申請材料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五礦商會)。
五、預計2011年12月31日前無法完成進口任務的中央企業需在2011年5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外貿司)交還不能完成的進口允許量;獲得2011年進口允許量并使用50%以上的中央企業需在2011年5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外貿司)申請進口允許量再分配。自營進口企業需提供進口報關單或進口環節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委托代理進口企業需提供進口代理協議和代理方的進口報關單復印件或進口環節增值稅發票復印件。申請格式依照附件《2011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申請表》的有關規定填寫;新申請2011年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企業備案的中央企業,按照商務部2010年第57號公告的相關要求,于2011年5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直接向商務部(外貿司)報送材料,并同時抄送五礦商會。
六、五礦商會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報商務部(外貿司)。企業名單將于2011年6月26-30日同時在商務部和五礦商會網站公示,提交公眾評議,公示期5天。
七、商務部(外貿司)根據進口允許量的上交和申請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分配,于2011年7月31日前將結果通知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
八、2011年調整安排的進口允許量有效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不再延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申請表
【發布文號】公告2011年第27號
【發布日期】2011-05-16
根據《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57號)的有關要求,現將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以下簡稱進口允許量)的地方企業,預計2011年12月31日前無法完成進口任務的,應將不能完成部分于5月31日前通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交還商務部。商務部(外貿司)將對交還的進口允許量再分配。對5月31日前沒有交還且2011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進口允許量的企業,商務部在安排2012年進口允許量時按比例扣減。連續兩年獲得進口允許量且連續兩年未開展進口業務的企業,將不再獲得下一年度進口允許量,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獲得2011年進口允許量并使用50%以上允許量的地方企業需于5月25日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申請。自營進口企業需提供進口報關單或進口環節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委托代理進口企業需提供進口代理協議和代理方的進口報關單復印件或進口環節增值稅發票復印件,申請格式依照附件《2011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申請表》的有關規定填寫。
三、為支持擴大進口,對未獲得2011年進口允許量的地方企業,可以按照商務部2010年第57號公告相關要求,于2011年5月25日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材料。
四、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于2011年5月31日前將企業上交的未完成進口允許量、申請再分配材料和申請2011年進口允許量的企業材料審核匯總后,書面報商務部(外貿司),同時將申請2011年進口允許量的企業申請材料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五礦商會)。
五、預計2011年12月31日前無法完成進口任務的中央企業需在2011年5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外貿司)交還不能完成的進口允許量;獲得2011年進口允許量并使用50%以上的中央企業需在2011年5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外貿司)申請進口允許量再分配。自營進口企業需提供進口報關單或進口環節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委托代理進口企業需提供進口代理協議和代理方的進口報關單復印件或進口環節增值稅發票復印件。申請格式依照附件《2011年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申請表》的有關規定填寫;新申請2011年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企業備案的中央企業,按照商務部2010年第57號公告的相關要求,于2011年5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直接向商務部(外貿司)報送材料,并同時抄送五礦商會。
六、五礦商會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報商務部(外貿司)。企業名單將于2011年6月26-30日同時在商務部和五礦商會網站公示,提交公眾評議,公示期5天。
七、商務部(外貿司)根據進口允許量的上交和申請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分配,于2011年7月31日前將結果通知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
八、2011年調整安排的進口允許量有效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不再延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再分配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