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1月1日起施行。原油、天然氣稅率按照銷售額的5%征收,焦煤的稅率為8元/噸。稀土礦作為單獨稅目,稅率為輕稀土礦60元/噸、中重稀土礦30元/噸。鹽、鐵礦石、錫礦石等的稅率保持不變。對于從價計征的應稅產品,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采地或生產地的銷售量、單位銷售價格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資源稅應納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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