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日前正式公布,并將于下月1日起施行。為適應期貨業進一步創新、發展需要,管理條例作了一系列修改,直接為原油期貨和國債期貨的推出鋪好道路。
考慮到推出原油期貨需要有實力較強的境外投資者直接進入交易所交易,以擴大交易規模,提高我國原油期貨交易的國際化程度,管理條例作出修改,為境外投資者直接進入期貨交易所進行原油期貨交易預留空間。新條例明確指出,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將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而為適應推出國債期貨交易的需要,使成為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商業銀行也能夠依法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新條例則刪去了禁止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參與期貨交易,對違反者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
與此同時,為進一步明確期貨監管以及清理整頓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法律依據,新條例對“期貨交易”作出明確界定:“期貨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期貨交易有兩個主要特征:一是期貨交易的方式是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二是期貨交易的標的是標準化合約,包括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凡屬期貨交易定義范圍內的交易活動,均可依法認定為期貨交易,未經依法批準的即為非法期貨交易活動,因此無需對“變相”期貨交易另作規定,管理條例此次修改則刪去了有關“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
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新條例中也刪去了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資格、期貨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期貨公司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負責人、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資格,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須經國務院期貨交易監管機構批準的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中國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原《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自2007年4月施行以來,對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則是為更好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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