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石油企業,因使用了與中石油相似的商標,被法院認定侵權。今天,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上披露了此案的判決結果,原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鄉銷售分公司訴被告新鄉京珠高速服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責令京珠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人民幣3萬元。
原告中石油新鄉分公司訴稱,中國石油商標系其所隸屬的上級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期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冊享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商標專用權范圍包括車輛加油站、車輛潤滑油等多個服務項目,未經原告或者原告上級公司依法授權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原告作為上述商標權人在河南省新鄉市的分支機構,代表上級公司在河南省新鄉市所屬縣區負責相關產品的銷售活動,經上級公司授權,負責處理河南省新鄉市所屬縣區區域內有關侵犯上述商標專用權的商標侵權糾紛事宜。
被告經營的位于新鄉市新長北線北側、新鄉市紅旗區小店鎮馬村的新鄉京珠高速服務有限公司馬村加油站、新鄉京珠高速服務有限公司臨河加油站,與原告或原告上級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隸屬關系和油品進貨渠道關系,但其未經原告或原告上級公司授權,自成立以來,在其經營場所長期使用案涉商標及圖案,誤導社會公眾,讓人誤以為其加油站是原告的經營站點,損害了原告及原告上級公司的商標專用權。經多次督促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但被告拒不糾正,仍然繼續使用該商標。
法院審理認為,中石油新鄉分公司享有涉案商標專用權的合法授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商標的注冊人,共同擁有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京珠公司未經商標注冊人以及商標授權使用人同意,擅自在其經營的加油站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極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其行為侵犯了注冊商標人的商標專用權,亦侵犯了原告在授權范圍內的經營利益。因此,被告應當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在賠償數額的確定上,鑒于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及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綜合考慮被告所經營加油站的地理位置、經營規模、經營狀況等情況,并結合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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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營的位于新鄉市新長北線北側、新鄉市紅旗區小店鎮馬村的新鄉京珠高速服務有限公司馬村加油站、新鄉京珠高速服務有限公司臨河加油站,與原告或原告上級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隸屬關系和油品進貨渠道關系,但其未經原告或原告上級公司授權,自成立以來,在其經營場所長期使用案涉商標及圖案,誤導社會公眾,讓人誤以為其加油站是原告的經營站點,損害了原告及原告上級公司的商標專用權。經多次督促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但被告拒不糾正,仍然繼續使用該商標。
法院審理認為,中石油新鄉分公司享有涉案商標專用權的合法授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商標的注冊人,共同擁有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京珠公司未經商標注冊人以及商標授權使用人同意,擅自在其經營的加油站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極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其行為侵犯了注冊商標人的商標專用權,亦侵犯了原告在授權范圍內的經營利益。因此,被告應當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在賠償數額的確定上,鑒于原告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及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綜合考慮被告所經營加油站的地理位置、經營規模、經營狀況等情況,并結合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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