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頗受行業關注的《中國可再生能源展望2017》(CREO2017)正式對外發布。CREO2017是中國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CNREC)基于當前中國既定戰略政策和先進國家經驗發布的年度報告。重點關注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并對當前可再生能源發展所面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報告指出,“十三五”規劃中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是努力超越底線,可再生能源應實現更快發展。太陽能光伏裝機量從1.1億千瓦增至2億千瓦,風電裝機量從2.1億千萬增至3.5億千瓦,生物質能發電裝機量從1500萬千萬增至3000萬千瓦——總計增加5億千瓦。
除此之外,《中國可再生能源展望2017》還有哪些值得關注點?接下讓小編帶您一起探索分析。
一、我國空氣污染嚴重化石能源消費占比仍然較高
煤炭發電廠、燃煤工業和以化石能源驅動的汽車是造成中國大部分城市嚴重空氣污染的重要原因。當前,我國政府已將解決空氣污染問題作為首要任務之一。此外,水污染和土壤退化等環境問題也同樣嚴重,這些生態環境問題將可能危及我國未來的可持續發展。
在環境污染嚴重的大背景之下,降低化石能源消費占比,大力發展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雖然近幾年可再生能源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想要解決環境問題依然任重道遠。
數據統計,2016年我國終端能源消費總量達到32.3億噸標準煤,其中工業部門占比為61%,交通部門占比為21%,建筑部門占比14%。煤炭依然是我國終端能源消費的主要能源品種。2016年煤炭消費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達到39%。此外,石油占比27%,電力占比19%,天然氣占比7%,區域供熱占比5%,生物質能占比2%。
電力部門中,2016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國總發電量比重達到26%,非化石能源發電量占比達到29.5%。此外,全國總發電量中的67%來自煤電,3%來自天然氣發電。
2016年,我國一次能源總消費量43.6億噸標準煤。煤炭占比65%,石油占比21%,天然氣占比6%。非化石能源占比為13%,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為11%。
從全方位的數據上來看,煤炭依然是我國能源消費的主體,可再生能源只占很小的一部分。盡管10年來中國可再生能源實現了巨大的增長,但當前我國的能源體系距離清潔、高效、安全、可持續的發展目標仍有較大距離。
二、既定政策難以支撐實現溫升幅度“低于2℃”的目標
2016年11月4日,《巴黎協定》正式生效。《巴黎協定》指出,各方將加強對氣候變化威脅的全球應對,把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攝氏度之內,并為把升溫控制在1.5攝氏度之內而努力。根據協議,各方將以“自主貢獻”的方式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包括中國在內的170多個國家簽署《巴黎協定》,承諾將全球氣溫升高幅度控制在2℃范圍之內。
研究顯示,就算既定政策全部順利實施,仍不能支撐全球實現“巴黎協定”設定的控制未來升溫幅度“低于2℃”的目標,我國按照既定政策情景發展,將能夠實現承諾的國家自主貢獻目標,但與大多數國家一樣,CO2減排尚存不足。
分析認為,我國要滿足“巴黎協議”要求必須采取進一步的CO2減排措施,則必須加速削減煤炭消費,更為迅速的發展可再生能源。相比于既定政策情景,結論表明,2020年,“低于2℃”情景需要額外增加3.05億千瓦的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2050年需增加15.18億千瓦。額外增加的發電裝機初期將主要來自風電,后期則主要來自太陽能發電技術。
三、政策的有效實施是能源轉型的保障
由以上可知,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任重而道遠,在環境惡化、《巴黎協定》等要求之下,預計國家將繼續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以達到CO2減排目標。而可再生能源作為新興能源,成本偏高,暫時還無法與化石能源直接競爭,這就需要國家政策的支持。目前來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已經處于一個非常良好的政策環境,而決定可再生能源能否發展壯大的關鍵就在于政策的有效實施了。
譬如說光伏及風電的保障性收購政策,前期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實施。但是在后續國家在光伏新增建設規模、領跑者基地申報等各方面對未達到保障性收購要求的區域進行了限制,形成了很好的聯動效應,使得相應的政策能夠得到貫徹實施。
報告指出,政策措施和創新戰略的高效實施是確保能源轉型平穩實現的關鍵,反之,如果部分政策措施不能如期施行或方向有誤,則將導致我國的能源系統將繼續被化石能源及時鎖定,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及其與能源系統的整體融合將面臨嚴重障礙。因此,政策的執行力是關鍵,特別是短期戰略的強有力的實施是長期能源深度轉型取得成功的關鍵。
四、可再生能源的補貼與激勵政策亟需改革
報告指出,當前,固定電價政策是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支持機制,但該補貼機制存在的問題使改革迫在眉睫,以確保政策的有效性。
1、當前作為可再生能源補貼來源的電力附加費并不能保證為規模日益增長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提供資金支持。數據統計,截止2017年3月,新能源補貼拖欠的缺口已經達到750億元。
2、補貼水平調整不平穩,補貼下降時新增項目的“搶裝潮”連續發生。以光伏為例,補貼的連年下調造成了“630”搶裝節點,跌宕起伏的市場對光伏產業的長遠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
3、固定電價機制并不適用于未來電力市場改革及可再生能源市場化。
報告認為,對于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支持與主要是為應對化石能源的價格優勢。而現在的化石能源價格并沒有完全反映出化石能源利用對中國社會的全部成本。環境成本沒有正式呈現,且化石能源的其他支持機制也扭曲了不同能源技術之間的競爭。
另外在激勵政策方面,分析認為由于2020年后逐步建立競爭性電力市場,在電力市場價格基礎之上,應率先對新增風電、光伏建立基于定額補貼的市場溢價機制,初期可按照目前固定電價的差價補貼標準確定溢價補貼標準,未來適時合理調整,逐步降低定額補貼標準。
報告建議,在2017年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自愿交易市場的基礎上,應在2020年前建成強制性(售電側)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和綠色證書交易市場,逐年提升配額比例要求,形成市場化綠色證書價格形成機制和逐年上升的未履約懲罰價格水平。
五、碳交易市場對新能源的影響
2018年我國將正式啟動全國碳交易市場,碳交易市場是政府推動經濟社會低碳轉型的政策手段,可再生能源發展是支撐實現低碳轉型的基本路徑。碳交易市場的啟動將促進可再生能源與化石能源的公平競爭。
碳交易市場可以從三個方面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1、碳市場可提高化石能源消費的成本,改變可再生能源和化石能源的比較優勢;
2、碳市場賦予可再生能源項目產生的項目減排信用,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直接激勵;
3、碳市場可利用收益支持可再生能源項目融資、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可再生能源相關基礎設施等多種方式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
總體而言,針對我國的能源發展,《中國可再生能源展望2017》建議加大削減煤炭力度,即刻停止批準新建燃煤電廠,努力實現2030年煤炭消費量占全部能源消費量的比例從現在的64%降至33%左右的目標。加快電力行業改革,開展批發市場試點和區域協調市場試點,打破省間壁壘;實施碳排放交易制度。深化經濟激勵機制改革,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水平,確保轉型期補貼資金需求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配套實施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的綠色證書交易制度;更大范圍地采取競爭性拍賣方式,以降低大規模風電和太陽能發電項目的并網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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