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華社3月20日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這是中國第一部外商投資領域統一的基礎性法律。它對外資準入有哪些新的調整?將對油氣行業帶來哪些影響?國內油氣企業應如何應對?
有利于擴大油氣上游領域合資合作
《外商投資法》第19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該條款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放管服”的要求。
2月27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取消并下放25項行政審批權,其中第一項就是取消對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對外合作項目總體開發方案的審批。此次由審批制改為備案,符合中外雙方的共同訴求,對于吸引投資,提高合作效率意義重大。
進一步放寬油品銷售環節市場準入
2018年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明確,自2018年7月28日起,取消外資連鎖加油站超過30家需要中方控股的限制。截至2017年年底,全國加油站約10萬座。
其中,中國石油下屬加油站約有2.2萬座,占比21.38%;中國石化下屬加油站約有3.1萬座,占比31.61%;其他社會加油站4.55萬座,我國加油站業務已經基本形成競爭性的市場結構。
新政出臺后,殼牌公司計劃于2025年在華加油站從目前1300座擴大到3500座;BP計劃未來5年,在現有的740座加油站基礎上新增1000座。
外資進入后,或將不斷向產業鏈的上游轉移,促進整個油氣產業開放。未來,加油站之間的競爭將聚焦于提供優質的產品和差異化的服務,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的選擇,國有石油公司的油品銷售業務將面臨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
頁巖油氣礦權或對外資開放
2018年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對油氣產業的限制僅限于勘探開發領域。
清單規定,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頁巖油、油砂、頁巖氣等除外)的勘探、開發限于合資、合作,清單之外充分開放,外資與內資享有同等待遇。目前,油氣礦權的競爭性出讓制度已經確立,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礦業權出讓管理辦法》第16條明確: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以及勘查開采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登記。
未來,頁巖油、油砂、頁巖氣礦權或將全面對外商開放,成為上游領域對外開放的重點領域。
對外合作的廣度和深度進一步擴大
目前,我國油氣對外合作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以及《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簡稱“《條例》”)。
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資源國家所有、國企負責專營”的運作模式,行政色彩較為濃厚。《外商投資法》作為基礎性法律,很多條款突破了《條例》的限制。其出臺必然對現行油氣對外合作管理規范帶來影響,主要表現在加強了對外方知識產權的保護,打破了《條例》設立了資產和大數據所有權強制轉移制度;或取消外方的報告義務,并減輕外方的環保責任;營造了穩定的投資環境,避免了中外雙方對于政策變動所產生的糾紛,有利于保障油氣對外合作合同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外商投資法》所確立的公平開放的原則,以及對外資的促進和保護,必將吸引外資進入油氣合作領域,石油企業應以此為契機,提前謀劃,持續推動我國油氣開放合作,保障國家能源安全。
(作者為中國石油經濟技術研究院發展戰略研究所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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