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海洋開發力度加大,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與其他開發活動的相互影響日益密切,環境保護的問題更為突出。8月16日,司法部對即將修訂的海洋石油勘探環保管理條例發布征求意見,其中保護海洋環境擬成法定義務,溢油污染的應急處置有了具體規定,并增加按日連續計罰、責令停產整治等處罰措施。
時隔36年海洋石油勘探環保管理條例再修訂
現行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簡稱“現行條例”)自1983年施行,距今已有36年。
司法部表示,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海洋環境保護的需要,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需要在強化政府監管責任的同時,進一步明確勘探開發者的環境保護責任,建立健全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責任體系。”司法部稱。
現行條例關于污染防治的具體制度規定比較原則,需要進一步細化、強化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的污染防治措施。
此外,現行條例缺少對溢油污染事故應急準備、應急反應、事故調查等應急處置的具體規定。
司法部還表示,現行條例處罰方式單一、對違法行為追究力度不夠,需要落實修改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據此,司法部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保護海洋環境擬成勘探開發者的法定義務
征求意見稿強化了勘探開發者的環境保護責任,明確保護海洋環境作為勘探開發者的法定義務。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要求勘探開發者在建設項目開工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將投資審批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關系由“串聯”改為“并聯”。
征求意見稿強化了主管部門監管職責和監管措施。落實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實行超標海域環評限批制度。
即對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的重點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海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相應種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及時制止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并且,監督檢查結果和處罰決定應記入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者信用記錄,處罰決定還應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平臺向社會公布。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公眾參與的內容。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向社會公告,充分征求公眾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主管部門在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召開聽證會等形式,進一步聽取意見。
明確工業垃圾、生活垃圾、鉆井液等處置措施
征求意見稿要求勘探開發者優先采用節能環保的工藝、設備和技術;明確勘探開發者應配備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禁止通過不正常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見稿細化了污染物排放、處置的具體制度。對于工業垃圾、生活垃圾、鉆井液、含油污水、含熱廢水等不同種類的污染物,針對其危害程度和特性,分別規定了禁止排放入海、運回陸地處置、達標后方可排放、粉碎處理等管理措施。
并且,增加勘探開發事中、事后相關環保要求。要求勘探開發者在作業過程中定期向主管部門提交防污記錄材料;作業終止后,勘探開發者應及時處理有關設施,并依法組織實施環境恢復治理措施。
擬建立健全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制度
溢油污染事故是海洋污染中引人注目的情況,對海洋環境傷害大。
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健全溢油污染事故預防制度。要求主管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勘探開發者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明確相應的預警、報告、處置方案,落實責任人員,配備應急設備與物資。
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機制也被強調。征求意見稿規定溢油污染事故發生后,勘探開發者應立即控制溢油源并采取回收油等措施,同時報告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政府;勘探開發者應急處置不力的,主管部門應直接組織現場應急處置或指定第三人處置;其他部門應按照職責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污染溢油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將其分為特大溢油污染事故、重大溢油污染事故、較大溢油污染事故和一般溢油污染事故。
其中,特大溢油污染事故、重大溢油污染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指派有關部門負責調查;較大溢油污染事故、一般溢油污染事故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負責調查。
恢復費用、恢復期間損失等或納入損害賠償范圍
若海洋開發者侵權、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損害賠償范圍也被詳細規范。
征求意見稿表示,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者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預防措施費用、恢復費用、恢復期間損失、調查評估費用,即調查、勘查、監測污染區域和評估污染等損害風險與實際損害發生的費用。
此外,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者破壞漁業資源,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漁業主管部門代表國家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提出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漁業資源賠償費用和恢復所需費用,為確定漁業資源損害的性質、范圍、程度所支出的監測、評估、專業咨詢、法律服務等合理費用。
增加按日連續計罰、責令停產整治等內容
征求意見稿嚴格了法律責任,記者注意到,其中有13條對處罰措施、法律責任等做了詳細規定。
提高罰款額度,增加了按日連續計罰、責令停產整治或者責令停業、關閉以及第三人代履行等處罰措施和強制措施。
比如,在征求意見稿的第53條就表示,發生溢油污染事故時未按照規定立即采取應急處理、報告等措施的,由海警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責令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主管部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將被追責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強調了主管部門及其責任人員追責機制。未按照規定審查批準、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未按照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8月3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國法律服務網(www.12348.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6號司法部立法四局(郵政編碼:10002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hysy2019@chinalaw.gov.cn。
免責聲明:本網轉載自其它媒體的文章及圖片,目的在于弘揚石化精神,傳遞更多石化信息,宣傳國家石化產業政策,展示國家石化產業形象,參與國際石化產業輿論競爭,提高國際石化產業話語權,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在此我們謹向原作者和原媒體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認為本站文章及圖片侵犯了您的版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第一時間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