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下稱《通知》),已于9月23日起正式施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下稱負責人)11日介紹,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的基礎上,財政部進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管理授權力度,暢通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全鏈條管理,支持和服務科技創新。
負責人表示,按原規定,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轉讓、無償劃轉或者對外投資等事項,需要按權限逐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成立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事項,需要逐級報財政部辦理。為縮短管理鏈條,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效率,《通知》將原由財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項,授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辦理。
負責人還介紹,現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涉及資產配置、使用、處置、評估、收益等環節管理規定。《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的國有資產使用、處置、評估、收益等管理規定。在資產使用和處置方面,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備案;在資產評估方面,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在收益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
負責人指出,《通知》分別明確了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監管職責。財政部將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督促改進發現的問題,實現有效監管。明確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主管部門的主體責任,要求加強對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內控和風險防控機制,加強監管約束。要求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按規定進行公示,接受監督,并對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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