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8月19日發布了修訂后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進一步放寬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門檻,強調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今年年初,工信部開啟了對《規定》的修改工作。此次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二是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三是刪除了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這些改變進一步降低了企業準入門檻,降低了企業準入審查監管時對研發能力的要求,能夠有效減輕企業壓力,激發企業活力。
隨著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宏觀環境的變化,新能源汽車企業市場準入和監管制度的缺點以及不足之處開始凸顯。主要表現為:一是企業準入門檻過高。我國頒布的關于新能源汽車的準入規定旨在規范新能源汽車的生產活動,對企業的設計開發能力進行了大幅強化。這對與非集團體系內的獨立中小企業以及內資企業來說,想要汽車生產企業進入新能源汽車市場取得資質較為困難。同時,在安全方面對新能源企業進入汽車市場要求更高。高門檻下,合資企業或外資企業因為技術上有優勢過關較為容易,但內資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由于技術不夠硬,卡在了準入門外。
二是信用監管機制滯后。雖然2014年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線,民眾能夠在平臺上快速查詢企業登記信息及企業準入情況,但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來說,還缺乏單獨的監管機制,企業監管平臺距離理想狀態還有差距,平臺建設還有待提高。
三是激勵機制不健全。對新能源汽車的激勵,按規定,進入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的車型,其生產企業可以獲得中央補貼;在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城市,企業還可以獲得地方補貼。這兩級補貼是為破除新能源汽車推廣早期的“市場失靈”問題,提高新能源汽車與燃油車的競爭能力。但由于地方財力和保護主義等諸多原因,這一理想設計執行并不到位,遲滯了新能源汽車市場的發育。
《規定》的修改,進一步規范、降低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市場門檻,對內資特別是民營企業來說增強了吸引力。同時,《規定》也加大了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扶持力度,降低企業經營成本。事實上,基于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現狀,《規定》的修改可以有效促進新能源汽車企業健康發展,但就政府來說,還需要做好有關新能源汽車的配套政策。如基于現有的新能源財政補貼,加強對偏遠地區,以及特定新能源企業的補貼力度;與政府采購制度相結合,樹立政府帶頭使用新能源產品的形象,鼓勵和帶動公眾與企業使用新能源,促進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發展;同時,在稅收優惠和稅種設立上,增加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扶持,加快新能源汽車企業的結構優化和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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