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是我國第一大貿易伙伴,同時也是我國第二大化工貿易地區。圖為上海一個港口的化工產品出口裝運現場。(CFP 供圖)
今年12月1日,一項波及面超過REACH的法規將強制執行,這就是CLP法規(《歐盟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然而記者最近了解到,國內化工企業目前對REACH法規已是耳熟能詳,但對同樣將給出口歐盟化學品造成深遠影響的CLP法規卻知之甚少。其實,CLP不僅和REACH一樣在今年12月1日面臨第一個截止日期,而且受其影響的化學品種類將超過REACH法規,甚至連生物殺滅劑、植物保護劑和因對歐出口量低于1噸/年而無需擔心REACH的企業也將受波及。對于國內有對歐出口貿易的化企來講,應對CLP已成燃眉之急。
波及面超過REACH
什么是CLP?簡單來說,就是與聯合國的化學品分類與標簽全球協調制度(GHS)一脈相承,同時與歐盟REACH法規相輔相成的一部法規。
2002年12月,聯合國制定了旨在規范化學品安全包裝的GHS。次年7月,聯合國經濟社會委員會決定正式采用GHS,并要求各國在2008年前通過立法實施。CLP即是歐盟在聯合國GHS基礎上,結合REACH法規實施進程融入歐盟特色后率先建立的一套歐盟版GHS。該法規已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今年12月1日將與REACH一同面臨第一個實施截止日期。
長期跟蹤研究歐盟貿易法規的杭州瑞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丁勇告訴記者,CLP和REACH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性。
第一,歐盟委員會已宣布CLP法規的官方管理機構與REACH法規的管理機構相同,即都是設在芬蘭赫爾辛基的歐盟化學品管理署(ECHA)。除了主管部門一致,CLP在內容上還填補了REACH針對分類與標簽內容的缺失。REACH第二章第Ⅺ篇關于化學品分類與標簽的內容就直接被CLP所替代。因此,可以說不滿足CLP的要求事實上也就是違反了REACH的規定。
第二,CLP的實施過程也與REACH相似,都是分步驟完成并且設有過渡期。據記者了解,歐盟現行對化學品分類、標簽和包裝的規范分為兩個部分:針對物質的DSD指令和針對配制品(混合物)的DPD指令。CLP法規就是要對這兩個指令進行替代。對此,ECHA設置了兩個時間節點:第一個是2010年12月1日。屆時所有出口歐盟的化學物質的分類、標簽和包裝必須同時符合CLP和DSD的要求,而配制品仍可延續執行DPD。第二個是2015年6月1日。屆時DSD和DPD指令將被CLP取代,國內出口歐盟的化學品必須符合CLP法規要求。2010年12月1日~2015年6月1日就是所謂的過渡期。
第三,CLP在執行上也將和REACH一樣嚴格。在2009年12月7日ECHA舉辦的赫爾辛基第三次利益相關者會議上,ECHA負責人用了大部分時間為與會者詳細解讀CLP法規的內容和監管執法措施,還特別強調要把CLP法規下的安全數據表(SDS)符合性審查作為今后執法的重點之一。據了解,目前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丹麥、德國、芬蘭、匈牙利、愛爾蘭、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羅馬尼亞、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英國等19個歐盟成員國均已制定了CLP執法措施。其他國家的執法細則也將陸續出臺。
雖然CLP法規的內容與REACH法規聯系緊密,實施方式也存在相似,但前者涉及到的化學品種類卻超過了后者,幾乎涵蓋了所有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化學物質和配制品,受其影響的企業將更多。丁勇指出,CLP涉及面更廣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出口量大于1噸/年的化學品才受到REACH影響,而在CLP中,即使出口量低于1噸/年的化學品也受到管轄;其次,部分被REACH豁免不需要注冊的物質在CLP下并不受豁免,如農藥、生物殺滅劑、植物保護劑等;再次,聚合物在REACH中只需要注冊聚合物中的單體,而CLP是對成品聚合物進行管轄。總之,幾乎所有可能有危害的物質和配制品,不論噸位,只要出口歐盟,都將受CLP的管轄;幾乎所有輸歐化學品的制造商、貿易商、分銷商,都需履行CLP規定的義務。從2010年12月1日起,進入歐盟海關和在歐盟市場上流通的化學品如果沒有按CLP法規的要求更新安全數據表和分類標簽,則被視作違反CLP法規的要求,會遭遇貨物滯港、退貨、罰款等命運。
企業鮮有知情
據丁勇估計,歐盟CLP法規的實施會涉及到數萬種化學物質,將使化工類產品的出口成本增加1%~3%,國內約3萬家有產品出口歐盟的化工企業受到影響。單是對出口歐盟的化工產品更換符合CLP的標簽和包裝,就需要耗費數十億元。一些技術落后、規模較小的企業很可能因為缺少應對技術和資金而出口無門。
CLP法規造成的影響如此之大,但是國內大多數化工企業對此并不知情,有的甚至聞所未聞。
浙江壽爾福化工公司對歐出口量占產量的50%~60%。該公司總經理助理劉凱告訴記者,雖然他們在應對REACH上已經做了很多工作,多種物質進行了預注冊,兩種物質已完成正式注冊,但是對CLP法規也是剛聽說。他甚至不清楚該法規的具體實施日期。北京京盛國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家君也表示,今年4月份才得知有CLP,而周圍大部分企業迄今還未聽說這部法規。
杭州瑞歐科技公司針對目前國內已完成REACH預注冊的數千家化工企業的調查顯示,90%以上的企業對CLP完全不知曉。該公司項目經理邱志芳告訴記者,在日前舉辦的一次CLP法規普及宣傳會上,來自全國的60余家化工企業大部分對CLP法規毫不知情,更談不上應對。只有生產常溫有機過氧化物的江蘇強盛化工有限公司因為長期和多個國際大型化工企業保持著合作關系,在應對CLP法規方面采取了十分積極的措施。
邱志芳認為,面對CLP法規,企業需要做的主要有三個方面。
首先,需要對出口產品的分類、標簽、包裝進行更新。國內企業化學品包裝的標簽中對化學品的危害性描述和防范措施與CLP有著不用程度的差異,需要按照CLP的要求在細節上作出更改。以甲醇的新舊標簽為例。原有分類是“高度可燃、有毒”,對應的危害描述是“高度可燃;吞食、和皮膚接觸以及吸入有毒;若吸入、接觸皮膚和吞食,會產生嚴重的不可逆的危險”。而在CLP法規要求下,分類需改為“可燃液體2類、急性毒性3類、有特異靶器官毒性”,危害描述需改為“易燃液體和蒸汽;吸入有毒;吞咽有毒;對器官造成損害”。同時,標志危害的圖標也要作出更改。
其次,企業需要更換符合CLP法規的化學品安全數據表。在2010年12月1日到2015年6月1日之間,物質的安全數據表上必須強制性同時具備CLP和DSD兩個分類體系的分類信息;配制品的安全數據表可以延續使用DPD的要求,若要使用CLP分類,則標簽上只能體現CLP分類體系的分類信息。2015年6月1日之后,DSD和DPD廢除,SDS上必須提供根據CLP法規進行的分類信息。
再次,企業需向CLP法規實施機構ECHA進行通報。對于國內企業而言,要么通過自己的歐洲分公司或唯一代表(OR)來通報,要么督促歐洲進口商自行通報。只要其中之一完成了通報,就不會影響出口。在沒有通報的情況下,即使企業自行對分類、標簽、包裝內容進行了符合CLP法規的更改,也不能出口。
其實在CLP之前,歐盟已經有對化學品分類、標簽、包裝進行規范的文件,即DSD指令和DPD指令,但國內多數出口化企這兩項指令的執行并不到位,不過出口卻未受阻礙。因此,部分不了解CLP的企業也懷疑CLP是否會重蹈覆轍、宣而不行。對此,丁勇認為,之前的DPD、DSD都是指令,而CLP是法規。雖然只有二字之差,但在歐盟,這兩者卻是完全不同層次的法律概念。后者的法律層次和執行力度將和REACH一樣,而REACH的執行情況國內企業已是有目共睹。
早應對早受益
所幸的是,CLP法規的難度要低于REACH。
邱志芳說,應對CLP法規的難度集中在數據收集和評估上,但是其獲取數據的難度要遠低于REACH正式注冊。實際上CLP所需數據在國內外公開的數據庫等領域基本都能收集到。雖然企業可能需要測試部分理化數據,但也可以通過一定的非測試方法來避免部分理化試驗。鑒于CLP法規要求的數據和通報時提交的卷宗與REACH正式注冊是互通的,那些正在進行REACH注冊的企業,在數據齊備的情況下完成更新標簽和SDS以及進行CLP通報的全部流程僅需3周左右時間。
但是應對CLP的緊迫度不容忽視。ECHA規定,對于在2010年12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物質,要在2011年1月3日前完成通報,在2010年12月1日后投放市場的物質,要在這之后一個月內完成通報。因此,早作準備才能避免在12月1日后出現貿易中斷的情況。尤其對于一些沒有做REACH注冊的企業而言,應對過程會比較復雜。
中石油REACH項目組成員楊延翔分析說,一方面企業需要全面收集數據對化學品進行分類、標簽、包裝的更改;另一方面還得跟歐盟進口商溝通,協商以誰的名義進行通報。這對沒有REACH注冊經驗的企業來講,過程本身就比較繁瑣。同時,企業要確定該化學品在分類標簽時歸屬于哪一類、需要作出怎樣的描述,這些都需要物質的相關數據來作支撐。如果企業之前對數據沒有任何準備,臨時抱佛腳就容易耽誤通報。
丁勇說,鑒于REACH法規和CLP法規之間的相似性,ECHA規定,如果企業可以在今年12月1日之前完成REACH正式注冊,企業將被豁免CLP通報。這對于已經決定要做REACH正式注冊的企業來講,不失為一石二鳥的好機會。
5月底在杭州召開的出口企業應對歐盟CLP法規培訓會現場,當時有80余名國內化工企業代表參加。 (葉婷 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