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及其法律體系的宗旨,是逐步減少和消除成員方政府以關稅、數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國內立法與行政措施設置的國際貿易壁壘,以及其他對國際自由貿易平等競爭的扭曲行為;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達成協定,規定所有成員可以接受的貿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許的國內貿易保護措施,逐步推進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WTO的實踐也不斷提醒我們,僅有民商法規制是不夠的,純粹的貿易自由,必然導致壟斷、傾銷等諸多妨害經濟進一步發展的不合理現象產生。因而在WTO達成協定的同時,各國都會或多或少做些保留條款,并且一定限度之內的貿易壁壘也被視為可以接受的。這實質就是經濟法手段的運用。以民法為基礎、經濟法為保障來發展經濟的模式,已為世界多數國家的發展所證明。因而,我國入世后的市場經濟建設也應在依靠民商法作基礎性調整的同時,輔以經濟法為保障,也就是要努力協調好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為市場經濟更快更好的發展,也為盡快完成與世貿組織各項規則的接軌,創造有利條件。
就目前來看,中國入世后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的協調,至少應注意以下四方面的問題:
一、立法目標的協調
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國屬經濟法范疇,因而其立法目標在大方向上是協調一致的,即防止“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然而,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又是各自獨立的兩個法律體系,因而也有各自的立法目標,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兩者才有協調的必要。
入世后,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的立法目標,要在進一步深化與國際貿易規則接軌、國民待遇、公平競爭、法律透明度及法制統一等理念的過程中相協調,尤其是要體現在公平競爭精神方面。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礎理念。市場經濟實際上是公平競爭的經濟。市場經濟的規則實質上就是公平競爭的規則。在我國,這種市場經濟法制理念雖已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招標投標法等諸多法律中得到體現,但是,由于體制上的緣由,這種體現仍顯不足。因此,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一定要在宏觀調控法、市場規制法等經濟立法中進一步深入反映公平競爭這一市場經濟法制理念。
二、法律原則的協調
從以往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中不難看出,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都有各自的法律原則。例如,學者們所列舉的宏觀調控法的原則包括“總量控制原則、間接控制原則、協同原則、集中統一調控權原則、政府調控行為規范化和約束原則、平衡優化原則、有限干預原則、宏觀效益原則、統分結合原則、計劃指導原則、公開原則、合法原則、適度性原則、穩定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資源優化配置原則”等等。而學者們列舉的市場規制法的原則也有許多,諸如“誠實信用原則、保障公平合理競爭原則、保護消費者利益原則、維護市場秩序原則、合法原則、中立原則、社會利益原則、安全與效率原則、授權與限制并舉原則、保護競爭主體平等競爭地位的原則、促進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保護中小型企業的原則、保護國家利益的原則、國家干預適度原則、社會公益原則、自治(自愿)原則,實質公平原則、整體效率優先原則”等等。在上述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各自的諸多原則中,幾乎沒有兩項原則是相同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在法律調整原則上是無法協調的,因為它們畢竟同屬于經濟法范疇。
入世后,筆者認為,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應當共同遵循“社會公益原則”,即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規制市場經濟生活的行為要以社會公益為根本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也就是要始終以社會公益為基本尺度。社會公益原則應當包括“社會公共利益至上”和“社會整體效益優先”兩層涵義。當然,社會公共利益與社會整體效益不會永遠一致,當這兩個標準在實踐的適用過程中產生沖突時,要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先,由社會整體效益做出一些讓步或犧牲。因為,從根本上說,只有滿足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才能夠實現社會的穩定,只有實現了社會的穩定才能促進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所以,從更長遠一點的角度看,當社會公共利益標準優于社會整體效益標準時,是相一致的,是并不矛盾的。
三、調整手段的協調
隨著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社會經濟關系必然同時朝著分化和綜合兩個方面不斷跟進。這就要求法律對各類具體的經濟關系既能區別對待,進行分別調整;又能一視同仁,進行綜合系統的調整。傳統法律部門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正是按分類調整和分段調整進行的,但彼此間缺乏應有的連貫性和協調性。這就需要運用具有綜合系統調控功能的經濟法,綜合協調國家、市場、企業三者之間的關系,建立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相結合的市場經濟模式。
隨著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經濟關系復雜多樣,相互聯結、相互滲透、綜合發展的趨勢日益加強。市場規制法與宏觀調控法正反映了經濟關系分化與綜合兩個方向發展要求,它們的協調就可以實現微觀規制與宏觀調控手段的有機結合。一方面通過眾多的具體部門經濟法分別調整各類經濟關系,另一方面又從總體上對各種具體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綜合調整。1、在微觀規制方面,經濟法運用反壟斷法,干預私人經濟,減少資源浪費,降低社會交易成本。例如,反壟斷法的適用,可以保障有效競爭,提高經濟效益和保障經濟公平;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可以保障市場主體營利行為的正當性,促進經濟的良性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可以保障弱者的權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2、在宏觀調控方面,經濟法運用財政法、金融法、稅收法、投資法以及產業結構調整法等法律,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任務、方針和原則這些根本方面進行綜合調控,使整個社會經濟均衡高效地發展。例如,財政法的適用,從總體上調控經濟運行;金融法的適用,從總體上調控貨幣資金的運行;稅收法的適用,可以調整社會分配,限制或激勵某個行業的發展;投資法的適用,將有限的資金合理分配,集中于重大建設項目;產業結構調節法的適用,可以干預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使產業結構加速現代化從而推動全面經濟增長。四、作用與體系的協調隨著我國入世后可持續發展、知識經濟等新問題不斷涌現,民法、行政法解決不了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關系方面的問題會更加突出,而這些問題僅僅通過經濟法的各部門單行法來調整是難以勝任的。這就需要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協調,共同發揮作用。宏觀調控法的作用在于通過政府參與經濟活動,實現引導經濟發展的目標。政府從長遠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在產業調節、計劃、國有資產管理、投資、金融、稅收、交通、電信、勞動、自然資源、能源、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等領域管理與自己具有隸屬關系的經濟組織,并引導其他經濟個體的經濟活動,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市場規制法的作用在于國家通過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干預市場,通過行政機關管理市場。國家按有利生產、活躍流通、方便生活、講求效益、合理布局的原則建立商品市場,對自發形成的市場要加強管理;對市場經營者、商品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等市場進入者設置法定的進入條件;對于已進入市場者設置的市場進入壁壘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剔除,保障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同時,設定公平交易規劃,對于違反者給予警告、罰款、直至逐出市場,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
我國現行的經濟法規范(包括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之間存在大量的重疊、交叉與沖突,這就使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的體系的完善與協調顯得更加迫切。在市場規制法方面,我國目前已經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亟待制定的是反壟斷法,以保證我國入世之后對各類壟斷進行規制的需要,無論是經濟壟斷還是行政壟斷,國內壟斷還是國際壟斷。當然,我們也還要進一步完善有關國家宏觀調控的法律,這些法律不僅適用于中國內資企業,也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這就為內資企業、外資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活動提供了堅實的公平競爭的法律依據。并在大膽引進跨國公司投資的同時,防范國際資本壟斷市場、控制中國的經濟命脈、損害中國經濟安全的行為。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生成和發展的必然結果,是推進改革開放進程的客觀需要,是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現代化發展的內在要求。但是,加入世貿組織對中國經濟和法律的影響也是深刻的,這就需要我們盡快完善并協調好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法律體系,以便使我們從容應對WTO帶來的經濟和法律上的沖擊。
據《宏觀經濟研究》
就目前來看,中國入世后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的協調,至少應注意以下四方面的問題:
一、立法目標的協調
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國屬經濟法范疇,因而其立法目標在大方向上是協調一致的,即防止“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然而,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又是各自獨立的兩個法律體系,因而也有各自的立法目標,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兩者才有協調的必要。
入世后,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的立法目標,要在進一步深化與國際貿易規則接軌、國民待遇、公平競爭、法律透明度及法制統一等理念的過程中相協調,尤其是要體現在公平競爭精神方面。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礎理念。市場經濟實際上是公平競爭的經濟。市場經濟的規則實質上就是公平競爭的規則。在我國,這種市場經濟法制理念雖已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招標投標法等諸多法律中得到體現,但是,由于體制上的緣由,這種體現仍顯不足。因此,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一定要在宏觀調控法、市場規制法等經濟立法中進一步深入反映公平競爭這一市場經濟法制理念。
二、法律原則的協調
從以往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中不難看出,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都有各自的法律原則。例如,學者們所列舉的宏觀調控法的原則包括“總量控制原則、間接控制原則、協同原則、集中統一調控權原則、政府調控行為規范化和約束原則、平衡優化原則、有限干預原則、宏觀效益原則、統分結合原則、計劃指導原則、公開原則、合法原則、適度性原則、穩定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資源優化配置原則”等等。而學者們列舉的市場規制法的原則也有許多,諸如“誠實信用原則、保障公平合理競爭原則、保護消費者利益原則、維護市場秩序原則、合法原則、中立原則、社會利益原則、安全與效率原則、授權與限制并舉原則、保護競爭主體平等競爭地位的原則、促進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保護中小型企業的原則、保護國家利益的原則、國家干預適度原則、社會公益原則、自治(自愿)原則,實質公平原則、整體效率優先原則”等等。在上述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各自的諸多原則中,幾乎沒有兩項原則是相同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在法律調整原則上是無法協調的,因為它們畢竟同屬于經濟法范疇。
入世后,筆者認為,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應當共同遵循“社會公益原則”,即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規制市場經濟生活的行為要以社會公益為根本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也就是要始終以社會公益為基本尺度。社會公益原則應當包括“社會公共利益至上”和“社會整體效益優先”兩層涵義。當然,社會公共利益與社會整體效益不會永遠一致,當這兩個標準在實踐的適用過程中產生沖突時,要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先,由社會整體效益做出一些讓步或犧牲。因為,從根本上說,只有滿足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才能夠實現社會的穩定,只有實現了社會的穩定才能促進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所以,從更長遠一點的角度看,當社會公共利益標準優于社會整體效益標準時,是相一致的,是并不矛盾的。
三、調整手段的協調
隨著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社會經濟關系必然同時朝著分化和綜合兩個方面不斷跟進。這就要求法律對各類具體的經濟關系既能區別對待,進行分別調整;又能一視同仁,進行綜合系統的調整。傳統法律部門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正是按分類調整和分段調整進行的,但彼此間缺乏應有的連貫性和協調性。這就需要運用具有綜合系統調控功能的經濟法,綜合協調國家、市場、企業三者之間的關系,建立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相結合的市場經濟模式。
隨著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經濟關系復雜多樣,相互聯結、相互滲透、綜合發展的趨勢日益加強。市場規制法與宏觀調控法正反映了經濟關系分化與綜合兩個方向發展要求,它們的協調就可以實現微觀規制與宏觀調控手段的有機結合。一方面通過眾多的具體部門經濟法分別調整各類經濟關系,另一方面又從總體上對各種具體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綜合調整。1、在微觀規制方面,經濟法運用反壟斷法,干預私人經濟,減少資源浪費,降低社會交易成本。例如,反壟斷法的適用,可以保障有效競爭,提高經濟效益和保障經濟公平;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可以保障市場主體營利行為的正當性,促進經濟的良性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可以保障弱者的權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2、在宏觀調控方面,經濟法運用財政法、金融法、稅收法、投資法以及產業結構調整法等法律,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任務、方針和原則這些根本方面進行綜合調控,使整個社會經濟均衡高效地發展。例如,財政法的適用,從總體上調控經濟運行;金融法的適用,從總體上調控貨幣資金的運行;稅收法的適用,可以調整社會分配,限制或激勵某個行業的發展;投資法的適用,將有限的資金合理分配,集中于重大建設項目;產業結構調節法的適用,可以干預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使產業結構加速現代化從而推動全面經濟增長。四、作用與體系的協調隨著我國入世后可持續發展、知識經濟等新問題不斷涌現,民法、行政法解決不了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關系方面的問題會更加突出,而這些問題僅僅通過經濟法的各部門單行法來調整是難以勝任的。這就需要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協調,共同發揮作用。宏觀調控法的作用在于通過政府參與經濟活動,實現引導經濟發展的目標。政府從長遠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在產業調節、計劃、國有資產管理、投資、金融、稅收、交通、電信、勞動、自然資源、能源、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等領域管理與自己具有隸屬關系的經濟組織,并引導其他經濟個體的經濟活動,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市場規制法的作用在于國家通過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干預市場,通過行政機關管理市場。國家按有利生產、活躍流通、方便生活、講求效益、合理布局的原則建立商品市場,對自發形成的市場要加強管理;對市場經營者、商品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等市場進入者設置法定的進入條件;對于已進入市場者設置的市場進入壁壘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剔除,保障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同時,設定公平交易規劃,對于違反者給予警告、罰款、直至逐出市場,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
我國現行的經濟法規范(包括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之間存在大量的重疊、交叉與沖突,這就使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的體系的完善與協調顯得更加迫切。在市場規制法方面,我國目前已經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亟待制定的是反壟斷法,以保證我國入世之后對各類壟斷進行規制的需要,無論是經濟壟斷還是行政壟斷,國內壟斷還是國際壟斷。當然,我們也還要進一步完善有關國家宏觀調控的法律,這些法律不僅適用于中國內資企業,也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這就為內資企業、外資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活動提供了堅實的公平競爭的法律依據。并在大膽引進跨國公司投資的同時,防范國際資本壟斷市場、控制中國的經濟命脈、損害中國經濟安全的行為。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生成和發展的必然結果,是推進改革開放進程的客觀需要,是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現代化發展的內在要求。但是,加入世貿組織對中國經濟和法律的影響也是深刻的,這就需要我們盡快完善并協調好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法律體系,以便使我們從容應對WTO帶來的經濟和法律上的沖擊。
據《宏觀經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