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發布《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五種行為被列為價格壟斷。專家認為,這一規定的出臺將為不同經營者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將以下行為列為價格壟斷行為:一是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操縱價格。二是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在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強制限定其轉售價格。三是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四是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以排擠、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采取回扣、補貼、贈送等手段變相降價,使商品市場銷售價低于商品自身成本。五是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時,對條件相同的交易對象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鼓勵競爭、反對壟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一項主要職責。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在反壟斷方面法律法規還比較薄弱,迫切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在我國反壟斷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的出臺,既是我國反壟斷立法的先期探索,也是促進市場價格競爭的重要保障。
國家發展改革委成立以來,以開展'推進三個轉變,樹立機關新風'活動為契機,在加強宏觀調控、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等方面加快了立法步伐。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推動社會生產力發展、優化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鼓勵競爭、反對壟斷,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的一項主要職責。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在反壟斷方面法律法規還比較薄弱,迫切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在我國《反壟斷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既是我國反壟斷立法的先期探索,也是促進市場價格競爭的法律保障。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禁止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操縱市場價格,以及憑借市場優勢地位牟取暴利、實行價格傾銷和價格歧視,這為不同經營者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也將對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促進統一、開放、公平、競爭、有序市場格局的形成發揮積極作用。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將從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據《中國化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