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和江蘇省政府聯合在無錫市舉行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啟動儀式。這意味著,從現在起,太湖流域的化工、造紙、紡織、鋼鐵、電鍍等高污染行業的200多家重點排污企業將首先告別“環境資源無償使用”的時代。這種制度的實施對江蘇省乃至全國都具有很強的示范作用。
市場化的節能減排
我國目前環境形勢嚴峻,除受工業化加速發展等因素影響外,環境使用制度不合理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雖然我國一直在提倡環保,加強環境治理,但此之前,我國減排的措施主要是“企業分配減排任務”,即對一個地方或是一個區域的主要污染物減排設立一個總體目標,通過行政命令讓每個企業減排若干量,以達到總體目標,企業只需如期按量完成即可。但要合理的做到排污權有償使用,政府將如何確立分配機制,做到公平合理、有效的分配排污標準,是一個至關重要的難題。太湖流域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就是要通過改革排污指標分配辦法,建立排污交易市場,逐步實現排污權有償使用,利用市場手段治污,建立起治污的長效機制。
“排污權交易”這一個概念,誕生于 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由多倫多大學的約翰•戴爾斯提出,其主要思想是傳統的環境管理除了政府干預外,并沒有給企業任何的激勵措施去保護環境,如果能建立一個市場,企業就會發現,如果他們有效地減少了污染,他們就能同那些污染排放多的企業進行交易從而獲得資金。實質上,是一項基于市場手段的環境經濟政策,其出發點是利用市場力量實現環境保護目標和優化環境容量資源配置,降低污染控制的總成本,調動污染者治污的積極性。更為通俗得講,就是在排放總量控制系統中,允許排污權在各排放廠商間進行重新分配,可以使減排較容易的企業較多地減少排放;而對那些減排相對困難的企業,可以有一個逐漸改進得過程,同時還能實現總體排放目標。與傳統得減排行政手段相比,更容易實現排放總量的控制,從而加速整個區域環境達標的進程。
事實上,市場化后排污權就成為企業的財產,與勞動力、資本等要素一起在利益最大化下進行優化配置,真正體現出“占用多少環境資源,就得支付多少成本”的環境價格理念。
長期性的企業效益
實現有效減排,僅憑政府決心還遠遠不夠,必須有企業的積極參與。排污權交易使企業變被動為主動,真正成為減排的主體,并對自己的污染排放行為作出選擇。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下,政府部分地退出了交易過程,也放棄了一些配額交易的權利和相應的利益。排放廠商取得了排污權交易的利益,就有了積極參與減排和排污權交易的激勵,減排從一種強制行為變成排放廠商自主的市場行為。管制者的職能發生了根本轉變,可以專注于建立規則、監管和維護交易順利進行。
過去是由管制者規定排放標準,超出部分將征收排放費,是一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非市場化配額交易。在這種制度下,管制者始終處于主動地位,卻不是排放主體;排放廠商雖然是排放主體,卻處于被動地位。因此,只要達到管制者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廠商就沒有激勵再進一步減少排放。推廣排污權交易的最重要動力來自于它對資源優化配置與節省成本的有效性。從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碳排放交易機制(CDM)來看,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排污的產權化和排污交易市場對減排都有巨大的、可持續的促進作用。中國幅員廣闊,各地各行業的污染現狀、資源和工業結構很不相同,減排成本也很不一樣,這為資源優化配置與減排提供了巨大空間,也為排污權交易提供了可能。
環保政策的新導向
有關專家認為,在當前環境壓力空前巨大的情況下,國際通行的排污權交易方式,可以使原來“無形無價”的環境資源轉變為“有形有價”的資源,將企業的環境成本內部化,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促使企業進一步利用好有限的環境資源。排污權交易政策的實施,可以使企業公平地利用環境資源,實現總量控制區域內用較少的治理成本達到較大的減排效果,從而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下的環境資源優化配置作用。
但也有專家對此表示擔心,雖然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在歐美國家的環保治理問題上成效顯著,但是由于我國與外國國情的差異,在國內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注定會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承認,排污權交易雖然理論上講得通,但還要繼續試驗:“排污權交易的最大好處是既能降低污染控制的總成本,又能調動污染者的積極性,但排污權是由政府分配,怎樣保證公平,怎樣防止強勢利益集團多占,目前環保總局尚無法垂直執法,無法真正監控到真實數據。”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馬中教授認為,現在排污權按行政區來交易是不合理的,因為污染物的擴散是沒有行政區界限的。但是我們國家已經把排污權分給每個行政區的政府了,這不符合科學的本質。而且,我國正處于經濟高速增長的階段,排污權交易時其成本要比在一個經濟平穩或發展緩慢的國家要高。這些不合理之處,導致了排污權市場不像經濟發達國家那么容易建立。
編者手跡:
在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問題進行了解之后,作為筆者的我,更為擔憂的是在今后的發展中,企業將如何解決生產成本增加所帶來的壓力?在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中,又如何保持企業自身的競爭優勢?
雖然排污權交易具有“靈活性”的特點,企業可以通過對其購買,儲備或將其轉讓,在完成節能減排的同時,還可以實現一定的經濟效益,但排污權的購買,勢必會增加企業的資金投入。尤其是作為基礎性原料生產的氯堿企業來說,可謂是雪上加霜。在原油、煤電等能源價格居高不下的今天,氯堿企業的生產、銷售一度進入低迷時期。若排污權交易試點成功,在全國得到普遍推廣,那么包括氯堿企業在內的化工、造紙等生產企業就要把一部分生產資金分配到環保治理上,面對這些不可抵制的因素,企業將如何協調能源成本與環保成本所帶來的壓力。我想,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于企業的領導要有未雨綢繆的判斷和決策能力,能夠從企業的長遠利益、全局利益出發,從而給企業的發展指出一條“光明大道”。
市場化的節能減排
我國目前環境形勢嚴峻,除受工業化加速發展等因素影響外,環境使用制度不合理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雖然我國一直在提倡環保,加強環境治理,但此之前,我國減排的措施主要是“企業分配減排任務”,即對一個地方或是一個區域的主要污染物減排設立一個總體目標,通過行政命令讓每個企業減排若干量,以達到總體目標,企業只需如期按量完成即可。但要合理的做到排污權有償使用,政府將如何確立分配機制,做到公平合理、有效的分配排污標準,是一個至關重要的難題。太湖流域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就是要通過改革排污指標分配辦法,建立排污交易市場,逐步實現排污權有償使用,利用市場手段治污,建立起治污的長效機制。
“排污權交易”這一個概念,誕生于 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由多倫多大學的約翰•戴爾斯提出,其主要思想是傳統的環境管理除了政府干預外,并沒有給企業任何的激勵措施去保護環境,如果能建立一個市場,企業就會發現,如果他們有效地減少了污染,他們就能同那些污染排放多的企業進行交易從而獲得資金。實質上,是一項基于市場手段的環境經濟政策,其出發點是利用市場力量實現環境保護目標和優化環境容量資源配置,降低污染控制的總成本,調動污染者治污的積極性。更為通俗得講,就是在排放總量控制系統中,允許排污權在各排放廠商間進行重新分配,可以使減排較容易的企業較多地減少排放;而對那些減排相對困難的企業,可以有一個逐漸改進得過程,同時還能實現總體排放目標。與傳統得減排行政手段相比,更容易實現排放總量的控制,從而加速整個區域環境達標的進程。
事實上,市場化后排污權就成為企業的財產,與勞動力、資本等要素一起在利益最大化下進行優化配置,真正體現出“占用多少環境資源,就得支付多少成本”的環境價格理念。
長期性的企業效益
實現有效減排,僅憑政府決心還遠遠不夠,必須有企業的積極參與。排污權交易使企業變被動為主動,真正成為減排的主體,并對自己的污染排放行為作出選擇。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下,政府部分地退出了交易過程,也放棄了一些配額交易的權利和相應的利益。排放廠商取得了排污權交易的利益,就有了積極參與減排和排污權交易的激勵,減排從一種強制行為變成排放廠商自主的市場行為。管制者的職能發生了根本轉變,可以專注于建立規則、監管和維護交易順利進行。
過去是由管制者規定排放標準,超出部分將征收排放費,是一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非市場化配額交易。在這種制度下,管制者始終處于主動地位,卻不是排放主體;排放廠商雖然是排放主體,卻處于被動地位。因此,只要達到管制者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廠商就沒有激勵再進一步減少排放。推廣排污權交易的最重要動力來自于它對資源優化配置與節省成本的有效性。從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碳排放交易機制(CDM)來看,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排污的產權化和排污交易市場對減排都有巨大的、可持續的促進作用。中國幅員廣闊,各地各行業的污染現狀、資源和工業結構很不相同,減排成本也很不一樣,這為資源優化配置與減排提供了巨大空間,也為排污權交易提供了可能。
環保政策的新導向
有關專家認為,在當前環境壓力空前巨大的情況下,國際通行的排污權交易方式,可以使原來“無形無價”的環境資源轉變為“有形有價”的資源,將企業的環境成本內部化,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促使企業進一步利用好有限的環境資源。排污權交易政策的實施,可以使企業公平地利用環境資源,實現總量控制區域內用較少的治理成本達到較大的減排效果,從而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下的環境資源優化配置作用。
但也有專家對此表示擔心,雖然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在歐美國家的環保治理問題上成效顯著,但是由于我國與外國國情的差異,在國內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注定會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承認,排污權交易雖然理論上講得通,但還要繼續試驗:“排污權交易的最大好處是既能降低污染控制的總成本,又能調動污染者的積極性,但排污權是由政府分配,怎樣保證公平,怎樣防止強勢利益集團多占,目前環保總局尚無法垂直執法,無法真正監控到真實數據。”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馬中教授認為,現在排污權按行政區來交易是不合理的,因為污染物的擴散是沒有行政區界限的。但是我們國家已經把排污權分給每個行政區的政府了,這不符合科學的本質。而且,我國正處于經濟高速增長的階段,排污權交易時其成本要比在一個經濟平穩或發展緩慢的國家要高。這些不合理之處,導致了排污權市場不像經濟發達國家那么容易建立。
編者手跡:
在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問題進行了解之后,作為筆者的我,更為擔憂的是在今后的發展中,企業將如何解決生產成本增加所帶來的壓力?在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中,又如何保持企業自身的競爭優勢?
雖然排污權交易具有“靈活性”的特點,企業可以通過對其購買,儲備或將其轉讓,在完成節能減排的同時,還可以實現一定的經濟效益,但排污權的購買,勢必會增加企業的資金投入。尤其是作為基礎性原料生產的氯堿企業來說,可謂是雪上加霜。在原油、煤電等能源價格居高不下的今天,氯堿企業的生產、銷售一度進入低迷時期。若排污權交易試點成功,在全國得到普遍推廣,那么包括氯堿企業在內的化工、造紙等生產企業就要把一部分生產資金分配到環保治理上,面對這些不可抵制的因素,企業將如何協調能源成本與環保成本所帶來的壓力。我想,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于企業的領導要有未雨綢繆的判斷和決策能力,能夠從企業的長遠利益、全局利益出發,從而給企業的發展指出一條“光明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