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環保局和山西省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了《關于緩繳焦炭生產排污費的通知》,決定從今年5月至7月對山西省焦化企業的焦炭生產排污費實行3個月緩繳。
從去年10月開始,受金融危機影響,山西省焦炭企業普遍存在虧損、限產現象。為減輕焦化企業的負擔,使其在金融危機形勢下盡快走出困境,山西省決定對全省焦化企業焦炭生產排污費實行緩繳。
《通知》提出,焦化企業應向負責征收焦炭生產排污費的市、縣環保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這些部門審核批準后,及時通知當地焦炭生產排污費代征單位進行緩征。對于未批先建、非法建設及環保設施不完善的焦化企業仍按現行規定標準執行,繼續征收其焦炭生產排污費。
同時,山西省各市、縣環保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焦化企業的監督檢查,對于擅自停運環保設施或超標違法排污的焦化企業,一律取消其緩繳的資格,并仍按原規定征收其焦炭生產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