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錫榮作了關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新草案規定,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具體辦法,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
新草案還規定,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的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原草案曾提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年度收購指標和實施計劃,確定并公布對電網企業應達到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限額指標。電網企業應當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收購不低于最低限額指標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發電量。
對此,有些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地方政府、部門、企業提出,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與“最低限額指標”有矛盾。特別是國家能源局、電監會等部門和一些地方、企業提出,鑒于風能、太陽能的特點,對其發電量難以做出符合實際的短期預測,由政府部門事先確定電網收購的年度最低限額指標,在實際中難以操作。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由有關部門制定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占全部發電量比重的規劃目標以及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具體辦法,并在年度中督促落實,是必要和可行的。而對按照規劃建設的發電項目所發電量,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