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利偉表示,礦產資源戰略儲備是應對戰略性礦產突發供應中斷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得到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的高度重視。
近年來,社會各界對建立礦產資源戰略儲備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各方面專家學者通過各種形式對礦產資源戰略儲備問題進行了許多理論研究探索,提出了政策建議。從目前情況看,礦產資源戰略儲備的三種形式中,戰略石油儲備已開始儲油運營;以物資產品儲備方式實施的礦產品儲備,實踐中已經相對成熟。而礦產地儲備作為一種建設運營成本較低、保障時效長的資源儲備方式,尚未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
區域資源補償機制或再提
業內分析認為,圍繞礦產戰略基地有很多細節問題需考慮。鞠建華曾表示,礦產資源戰略儲備基地的選擇需要很多條件,除了當地要具備儲藏條件外,在符合國家礦產調控政策的前提下,還需要建立一套區域資源補償機制,來保證礦產戰略儲備基地建設。
“設定的補償辦法有兩種:一是通過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二是通過礦產資源費的減免或返還實現。”鞠建華表示,在資金方面,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當初設想了這兩條途徑對建立礦產資源儲備基地的地區進行補償。
除此之外,有關部門還須醞釀通過產業投資等方法對礦產儲備基地區域進行投資補償,引導當地產業轉型或發展。
這種補償機制還要進一步擴大到政府對企業的補償上,如果政府收購或者劃定某礦山開采企業的礦山為礦產資源儲備基地,還應該為企業建立一個相應的補償機制。
另外,以企業為主體進行海外收購等行為,以實現對重點礦種的儲備,政府還要對企業這種儲備行為給予一定的支持。
業內人士指出,如果不建立相應的利益補償機制,則礦產戰略儲備將很難落實。例如,在煤價低迷的時候,煤炭主產區就希望將自己劃入國家煤炭儲備基地,以獲取國家建設投資和相應的資源補償;而在煤價一直高位運行的狀態下,特別是一些長年緊俏的稀缺煤種,往往是地方經濟的支柱,但國家出于戰略利益必須限制這些煤種的開發開采。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戰略規劃和地方經濟發展之間就難免產生矛盾。
“礦產資源儲備必須從政府和企業兩個層面建立,中央規劃和地方經濟和諧統一。”趙家廉表示。據了解,《國土資源“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將建立政府和企業共同出資的礦產品儲備機制,初步形成國家能源與重要礦產資源、礦產品與大中型探明礦產地戰略儲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