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1日發布通知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促進耐火粘土和螢石的合理開發利用,經研究決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將耐火粘土中的高鋁粘土(包括耐火級礬土、研磨級礬土等)和焦寶石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20元,將其他耐火粘土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6元;將螢石(也稱氟石)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20元。
今年年初,國務院辦公廳就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委采取綜合措施對耐火粘土螢石的開采和生產進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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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1日發布通知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促進耐火粘土和螢石的合理開發利用,經研究決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將耐火粘土中的高鋁粘土(包括耐火級礬土、研磨級礬土等)和焦寶石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20元,將其他耐火粘土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6元;將螢石(也稱氟石)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為每噸20元。
今年年初,國務院辦公廳就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委采取綜合措施對耐火粘土螢石的開采和生產進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