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重申煤炭價格干預措施以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電和供熱用煤價格保持了相對穩定,促進了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為保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炭市場的正常供應和煤炭價格的穩定,2011年1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重申繼續實行煤炭價格干預措施,同時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繼續實施煤炭價格干預措施。電煤、熱煤不分國有煤礦和地方煤礦,北疆地區和徐礦新疆天山礦業公司俄霍布拉克煤礦出礦價最高不超過120元/噸,南疆其他地區和哈密地區煤礦出礦價最高不超過110元/噸,具體熱值計價辦法繼續按有關文件執行。當前正值冬季供煤、供暖高峰階段,各生產企業要加大煤炭生產,嚴格執行煤炭價格政策,確保市場供應和煤炭價格的穩定。
二是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各地要繼續做好煤炭等重要商品市場供求和價格變動情況的監測,對可能引發市場價格異動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要及時進行預警預報。要健全價格應急機制,完善價格應急預案。
三是嚴肅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繼續做好煤炭價格干預措施的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對違反價格政策的行為要予以嚴肅查處,切實維護煤炭市場價格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