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作為即將上市的煤化工期貨品種,在實物交割上與現有期貨品種有所不同,焦炭具有現貨點對點流通、地點分散、到貨后再進行質量檢驗及其易吸水、重量變化大的流通特點及產品特性,怎樣制訂既符合焦炭現貨市場實際,又能滿足期貨交割的高度質量標準化、流程規范化的交割模式,備受關注。
大商所品種部負責人介紹,在交割單位上,焦炭期貨最小交割單位為1000噸,相當于10手持倉,即焦炭最小注冊倉單數也是1000噸。為避免出現10手以下零散持倉在最后交易日仍被持有,交割細則規定焦炭合約最后交易日收市后,非交割單位整數倍持倉仍未平倉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許交割持倉優先,含有時間最短持倉的交割單位整數倍持倉優先”原則,選擇對手方持倉對沖平倉。
在注冊倉單的檢驗環節,交割倉庫須向交易所提交由指定質檢機構出具的質檢報告,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可以從交易所確定的多家指定質檢機構中自主選擇,委托其出具質檢報告。由于焦炭在多個指標上有質量升貼水,為了把握入庫焦炭的質量,減少質量爭議,交易所可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倉單出庫貨主有權在出庫時委托指定質檢機構對貨物進行抽樣和樣品留存,用于出庫后追溯質量。
目前,交易所按照盡量降低交割成本,適應焦炭交割庫多樣性特點,遵循市場化管理,在規則中寫明各項費用的制訂原則,并制定合理的上限,各個交割庫根據自身情況申報,交易所核定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