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國家環保部發布《關于實施國家第四階段輕型汽油車、兩用燃料車和單一氣體燃料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指出,從7月1日起,輕型汽油車、兩用燃料車和單一氣體燃料車實施第四階段排放限值(簡稱“國Ⅳ標準”)。屆時,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車型將不能銷售和注冊登記。
公告稱,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的輕型汽油車、兩用燃料車、單一氣體燃料車必須符合國Ⅳ標準的要求。生產、進口上述產品的企業,應按標準要求向環保部提出污染物排放達標車型的核準申報,環境保護部對通過審核的車型頒發環保型式核準證書。
環保部要求,汽車企業必須建立和完善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體系,并按時向環境保護部報送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年度報告以及車輛識別代碼(VIN)信息,確保實際生產、銷售的車輛達到排放標準相應要求。
按照環保部此前的調整,重型柴油車將推遲一年實施國Ⅳ標準,輕型柴油車推遲兩年實施國Ⅳ標準。此前,北京、上海和廣州分別為舉辦2008年奧運會、2009年世博會和2010年亞運會,提前實施了機動車國Ⅳ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