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對我國石油企業在境外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的有關問題予以明確,石油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其來源于境外油(氣)項目投資、工程技術服務和工程建設的油(氣)資源開采活動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石油企業選擇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時,對該企業以前年度沒有抵免完的余額,可在稅法規定結轉的剩余年限內,按新方式計算的抵免限額中繼續結轉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