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正式公布,將于11月1日開始施行。與石油和化工行業相關的資源產業成為本次稅改的重點,其中涉及原油、天然氣計稅辦法,以及焦煤、稀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受此影響,11日資本市場相關板塊股票總體領跌大盤。
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計征辦法和稅率,是這次資源稅暫行條例修改的重點。修改后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將對原油、天然氣按“從價定率”原則征收銷售額的5%~10%作為資源稅;而按照1993年原條例,油氣資源稅按“從量定額”征收,原油每噸8~30元,天然氣每立方米2~15元。同時,新條例將焦煤和稀土礦分別在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資源中單列,并相應提高了稅額標準。焦煤資源稅提高至每噸8~20元;稀土礦每噸0.4~60元。
針對此次資源稅調整,財政部表示,“從量定額”的計稅辦法不能使資源稅隨著資源產品價格和資源企業收益的增長而增加,特別是在石油、天然氣等資源產品的價格已較大幅度提升的情況下,既不利于發揮該項稅收調節生產、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功能,也不利于充分發揮該項稅收合理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
據了解,經國務院批準,我國于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進行了資源稅改革試點,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同年12月1日起,我國又在其他西部省份進行了改革試點。從實踐情況看,西部地區油氣資源稅收入有較大幅度增長,增強了地方財政實力。針對此次資源稅增加將加大上游企業的開采成本,油氣企業或將向下游轉嫁負擔、推高油價,財政部表示,由于受油氣定價機制的制約,這項改革不會對油氣產品價格產生影響,同時也有利于促進油氣資源開采企業挖掘內部潛力,提升資源開發利用效率。但有專家認為,當企業無法承受新增負擔時,有關部門調高油氣產品價格是必然的。
11月1日正式實施的還有修改后的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明確規定“對外合作開采海洋和陸上油氣資源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統一依法繳納資源稅”。
按照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要求,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推進實施資源稅改革。首先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改革后,待條件成熟時再將改革逐步擴大到其他資源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