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修訂了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并從11月1日起施行。實施細則明確,暫行條例中所稱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所稱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實施細則還明確,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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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修訂了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并從11月1日起施行。實施細則明確,暫行條例中所稱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所稱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實施細則還明確,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