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下午閉會。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城鄉規劃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律師法和節約能源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74號、第75號、第76號、第77號主席令,公布了上述法律。
其中,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節能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節約能源法規定,“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政府機構被列入監管重點
節能法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該法明確規定“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商品房銷售應明示節能信息
節能法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未明示節能信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節能信息作虛假宣傳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開工的,應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建成的,不得銷售或使用。
鼓勵搭公汽出行
節能法明確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嚴禁“免費能源福利”
節能法規定,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將納入政府考核
節能法規定: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禁用淘汰的設備、工藝
節能法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還明確,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
地方可制定建筑節能標準
節能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筑節能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其中,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節能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節約能源法規定,“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政府機構被列入監管重點
節能法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該法明確規定“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商品房銷售應明示節能信息
節能法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未明示節能信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節能信息作虛假宣傳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開工的,應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建成的,不得銷售或使用。
鼓勵搭公汽出行
節能法明確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嚴禁“免費能源福利”
節能法規定,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將納入政府考核
節能法規定: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禁用淘汰的設備、工藝
節能法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還明確,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
地方可制定建筑節能標準
節能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筑節能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