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石化網訊 廣東省物價局3日發布消息稱,經廣泛征求意見,該局于近日正式出臺了《管道燃氣價格的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對管道燃氣價格進行動態管理。
管理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辦法,管道燃氣價格包括門站銷售價格、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和代輸價格。廣東省轄區內的門站銷售價格和代輸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和調整。
管理辦法指出,門站銷售價格實行動態管理,當氣源價格波動超過8%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達到或超過6個月時,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和調整。如氣源價格連續二年未調整的,管網企業應提出方案報省價格主管部門校核。
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根據用戶類型和購氣成本變化等區分調整,并建立購氣成本與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聯動機制。建立聯動機制應由各市、縣按有關規定組織定價聽證,并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廣東省物價局表示,管道燃氣企業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凡不執行、擅自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強制提供管道燃氣服務并收費,在管道燃氣價格外擅自加收未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將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