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來,企業職工的非職務發明不少,這些成為企業技術創新成果和推動企業效益提升的動力。但是,職工在業余時間,利用企業的設備、場地、材料和資金等進行的發明創造,獲得的成果該如何對待?企業應該享有什么權利?作為發明者的職工本人又應該享有什么權利,獲得多大的利益?時至今日,都沒有制度和法規給個明確的說法。
有職工認為,非職務發明,是自己利用業余時間嘔心瀝血、付出智慧和汗水的勞動所得,應該屬自己所有。于是把成果轉賣他人,或者自己辭職下海辦公司,導致企業技術流失,給企業造成危害,引起糾紛。一些企業領導認為,企業培養了職工,職工的非職務發明又是利用企業的便利條件才獲得的,這樣的非職務發明,理所當然應該歸企業所有,結果引發職工不滿。情況嚴重者,嚴重挫傷了職工參與技術創新的積極性,企業沒有創新,自然也缺少了前進的動力,可謂兩敗俱傷。
有沒有解決這個問題的良方?筆者近日在《工人日報》上看到了這樣的一則報道:云南省工會技術協會針對上述情況,尤其針對職工是弱勢一方這一實際,積極探索維護職工知識產權的新機制。具體的做法是,把職工的非職務發明納入工會所屬的職工技協,當職工有了非職務發明時,就作為企業工會職工技協的資產,經相關政府部門核定,確定了職工所屬的權益后,作為職工發明者就可以技術作為無形資產入股,參與企業工會職工技協創辦的股份公司。這樣發明者再通過股份公司經營產生效益后,依法分得屬于他的收益。這樣做,職工的創造發明不會從企業流失,企業既留住了技術,留住了人才,穩定了技術隊伍,職工的知識產權也得到了保護。
筆者以為,這種做法彌補了我國長期以來維護職工非職務發明知識產權的一個空白,不失為一種有效機制,值得推廣和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