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石化網訊 商務部日前公布了2014年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及分配原則。申報磷礦石出口配額的生產企業必須具有磷礦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證或相應安全資格證書,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污染物達標排放;流通企業須在2010-2012年間有出口實績,并從合規的生產企業采購磷礦石。在磷礦石出口配額分配原則上,商務部將綜合考慮合格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中低品位磷礦石選用、出口情況及環境監測等因素,將磷礦石出口配額下達至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此制定配額分配方案,并于今年12月25日前報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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