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石化網訊 昨日,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中國商務部11月20日作出最終裁決,裁定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存在傾銷,中國國內吡啶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自2013年11月2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吡啶時,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24.6%至57.4%),實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
此次吡啶反傾銷案調查始于2012年8月2日,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安徽國星生物化學有限公司,以及南京紅太陽生物化學有限責任公司和國內其他兩家企業代表國內吡啶產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交了反傾銷調查申請,請求對原產于日本和印度的進口吡啶進行反傾銷調查。
2013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作出初步裁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吡啶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保證金的比率為24.6%至57.4%)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2013年9月16日,鑒于該案情況較為特殊和復雜,商務部決定將本案的調查期限延長2個月,即截止日期為2013年11月21日。
紅太陽農藥收入占比約40%,是主要利潤來源,并且是行業內少數擁有從吡啶到下游相關產品的全產業鏈農藥生產企業之一,其百草枯規模位居國內第一。公司表示,吡啶為公司全資子公司安徽國星和南京生化的主要產品,本次反傾銷立案調查終裁結果有利于促進安徽國星和南京生化吡啶產業良性運營和可持續發展,對公司將產生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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