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19日宣布:自即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全國煤炭生產企業供發電用煤的出礦價,不得超過2008年6月19日實際結算價格。
據悉,這次對發電用煤價格主要采取了最高限價的干預措施,即要求全國煤炭生產企業供發電用煤,包括重點合同電煤和非重點合同電煤,其出礦價(車板價)均以2008年6月19日實際結算價格為最高限價;當日沒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實際結算價格作為最高限價。臨時價格干預期間,煤炭生產企業供發電用煤出礦價(車板價)一律不得超過最高限價。為穩定非重點合同電煤的市場銷售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采取限定差價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環節費用。
為保證上述干預措施產生實效,一方面,我委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盡快組織開展全國煤炭價格大檢查。另一方面,將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對廣大煤炭用戶舉報的漲價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對違反價格干預措施的典型案件,將在有關媒體上予以曝光。
據悉,這次對發電用煤價格主要采取了最高限價的干預措施,即要求全國煤炭生產企業供發電用煤,包括重點合同電煤和非重點合同電煤,其出礦價(車板價)均以2008年6月19日實際結算價格為最高限價;當日沒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實際結算價格作為最高限價。臨時價格干預期間,煤炭生產企業供發電用煤出礦價(車板價)一律不得超過最高限價。為穩定非重點合同電煤的市場銷售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采取限定差價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環節費用。
為保證上述干預措施產生實效,一方面,我委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盡快組織開展全國煤炭價格大檢查。另一方面,將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對廣大煤炭用戶舉報的漲價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對違反價格干預措施的典型案件,將在有關媒體上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