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我國《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征收范圍: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采礦業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1噸征收1元。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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