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了明確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執行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中,有機肥料按《有機肥料》(NY525—2012)標準執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按《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9)標準執行,生物有機肥按《生物有機肥》(NY884—2012)標準執行。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有機肥產品,不得享受財稅〔2008〕56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上述有機肥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最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
2009年全國肥料和土壤調理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修改了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產品標準,GB18877-2009《有機-無機復混肥料》代替GB18877-200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2012年農業部修改了有機肥料和生物有機肥產品標準,NY525-2012《有機肥料》代替NY525-2002《有機肥料》,NY884-2012《生物有機肥》代替NY884-2004《生物有機肥》。新標準和舊標準在砷、汞等限量指標、有機質等質量分數和酸堿度、有機質含量測定方法等方面均發生了較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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