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工信部在其官網公布了《食鹽專營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和《鹽業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實施了26年之久的《鹽業管理條例》進入實質性修訂程序。工信部在同時公布的修訂說明中明確表示,本次修訂《鹽業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完善工業鹽運銷管理。
記者從工信部同時公布的《鹽業管理條例》修訂對照表上發現,這次修訂刪除了現條例中計劃管理色彩濃厚的相關內容,明確了國家鹽業主管機構為工信部,基本解決了多頭管理的問題。而在修改內容上,則將現條例中被各地鹽業管理部門和鹽業公司用以控制工業鹽市場的多處表述進行了修改,絕大部分地方都將“鹽”明確表述為“食鹽”。其中關于工業鹽管理最大的修改在第五章“運銷管理”部分,全部刪除了第十九條關于計劃管理的內容,并將第二十條中關于“鹽”的批發管理明確改為“食鹽”的批發。同時,增加了明確要求工業鹽生產經營企業建立、保存生產和銷售記錄制度,在工業鹽外包裝上標明禁止食用的內容,將工業鹽的管理與食鹽的管理明確區分。
據記者了解,這是《鹽業管理條件》在實施26年之久后的首次修訂。而近年來出現的數百起各地鹽業管理部門被訴壟斷工業鹽市場、侵害工業鹽生產經營和使用企業權益的訴訟,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各地鹽業管理部門以這個條例作為控制工業鹽市場的法律依據。今年5月國務院發布了鹽業體制改革的方案,全面放開工業鹽市場。工信部此次啟動《鹽業管理條例》等的修訂就是基于此方案而為的。
堅持數年終于引發最高法院對當地鹽業部門侵權案批復的蘇州魯維宏大鹽業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徐先良表示,這個條例早就該修訂了,正是條例中逆市場經濟規律的條文成了各地鹽業管理部門侵犯工業鹽經營企業合法權益的靠山,把這些條文去掉工業鹽才能真正市場化。
有“中國反鹽業壟斷第一律師”之稱的上海彭旨律師事務所律師鄒佳萊昨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修訂雖然將工業鹽的管理剔除出鹽業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但并不徹底。實際上,國家應該將《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和《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三法合一,明確說明只規范食鹽監管而不包括工業鹽。同時,還應要求各地修改或廢除基于現《鹽業管理條例》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否則工業鹽管理還是在法律上存在模糊地帶,這就給地方鹽業部門以各種理由控制工業鹽市場提供了空間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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