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工信部獲悉,日前,為進一步加強食鹽管理,確保鹽業體制改革順利實施,工信部辦公廳、國家發改委辦公廳聯合下發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表示,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過渡期內,食鹽批發企業(含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下同)開展食鹽銷售經營活動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方式進行:
(一)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委托其將食鹽配送到商超、銷售網點以及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等食鹽終端用戶;(二)通過自建分公司進行食鹽銷售業務,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單位、個人開展經營活動;(三)通過自建銷售網點直接開展食鹽銷售業務;(四)通過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業務。
通知明確,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
通知還強調,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開展食鹽電子商務,無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企業和個人不得開展食鹽電子商務。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其平臺上的食鹽銷售企業無食鹽批發許可資質或超出食鹽銷售區域范圍,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網站聲明:凡本網轉載自其它媒體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揚石化精神,傳遞更多石化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