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土部網站消息,國土部近日轉發財政部等三部門《關于“十三五”期間在我國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國海洋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開采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通知指出,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石油(天然氣)開采項目項下免稅進口的物資實行《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與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通知指出,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石油(天然氣)開采項目項下暫時進口《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免稅。有關物資進口時,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手續。上述暫時進口物資超出海關規定的暫時進口時限仍需繼續使用的,經海關審核確認可予延期。在暫時進口(包括延期)期限內準予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免稅。暫時進口物資不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管理。
通知明確,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石油(天然氣)開采項目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免稅,并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一管理。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以外的物資應按有關規定照章征稅。
通知明確,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準的對外合作“老項目”與其他項目適用統一的《免稅物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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