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石油和化工網訊 近日,發改委、財政部聯合印發《國家煤炭應急儲備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國家煤炭應急儲備管理,提高應急狀態下煤炭供應保障能力。
《辦法》規定,國家煤炭應急儲備點重點部署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和華中、西南等地區;承儲企業應具備煤炭資源充足,煤礦生產能力在2000萬噸/年以上,煤質優良穩定,火力發電廠裝機容量在100萬千瓦以上等條件;應急儲備期限原則上按每年8個月確定,在沒有應急動用情況下,承儲企業儲備期月均庫存不低于基礎期內同期庫存量與儲備量之和。
據了解,神華等10家大型煤炭、電力企業和秦皇島港、黃驊港、廣州港等8個港口企業已在上月開展了首批煤炭儲備試點,計劃儲煤500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