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推進2018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簽訂中長期合同不僅是煤炭供需雙方建立長期、穩定、誠信、高效合作關系的重要基礎,同時也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具體體現。
事實上,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及煤炭去產能政策的貫徹落實背景下,近兩年來煤炭行業發展狀況明顯好轉,像2015年煤炭行業價格全年大幅下跌的情況不復存在,煤礦生產經營秩序不斷規范。但是,隨著市場需求大幅增加和南方部分地區小煤礦關閉退出力度超出預期,煤炭生產、運輸格局發生明顯變化。
《通知》認為,簽訂中長期合同有利于企業生產組織,減少供需波動,穩定市場預期;有利于優化運力配置,提高運輸效率;有利于降低企業和社會成本,提高整體經濟效益;有利于保障煤炭穩定供應和價格平穩,促進相關行業健康發展。
記者注意到,《通知》對明年的中長期合同簽約量做了明確規定,即中央和各省區市及其他規模以上煤炭、發電企業集團簽訂的中長期合同數量,應達到自有資源量或采購量的75%以上,鐵路、港航企業對中長期合同在運力方面要予以優先安排和兌現保障。
在時間表上,《通知》要求,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應在12月上旬前完成2018年合同匯總工作,鐵路部門應在12月中旬前完成對跨省區煤炭運力的配置。對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購銷合同簽訂和錄入網絡系統的,原則上不再保留運力。
“2017年煤電企業長協合同量占煤企自有資源量或采購量大約在60%~70%,部分企業稍多達到70%以上,2018年政府目標是75%,企業大概率會朝著80%及以上的方向努力,這意味著現貨市場量將減少,因而現貨煤價的波動帶動作用也將減弱。” 獵鷹資訊分析師蔡敏玲向記者表示。
她認為,從政府層面,煤電大型企業雙方簽訂中長期合同無疑將提高政府對煤炭及電力行業的把握度,進而促進相關部門更好地監控調節煤價。不過,中長期合同定價機制依然是目前電煤博弈的關鍵。
對此,《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電煤中長期合同價格機制,具體包括下水煤合同定價機制、鐵路直達煤合同定價機制、區域內合同定價機制。
以鐵路直達煤合同定價機制為例,鐵路直達煤供需雙方應參照“基準價+浮動價”機制協商確定合同價格。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按以下意見執行:即基準價由下水煤基準價格扣除運雜費后的坑口平均價格和供需雙方2017年月度平均成交價格綜合確定,兩類價格權重各占50%。
其中,浮動價可結合環渤海煤炭價格指數、CCTD秦皇島港煤炭價格指數、中國沿海電煤采購價格指數綜合確定。
“簽訂中長期合同對電煤雙方都有好處,相當于鎖定了彼此的大客戶,只不過電廠希望價格越低越好,煤企則希望價格高一點,雙方各持立場。”蔡敏玲表示。
一位煤炭行業從業人士向記者表示,為進一步推進煤炭中長期合同,建議進一步明確聯合懲戒措施,制定統一的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及履約考核辦法;同時,要采取措施解決部門間因政策相互不銜接、不配套,影響電煤中長期合同簽訂和履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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