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10月1日起,天津在全市封閉銷售車用乙醇汽油,替代普通汽油。為做好后續監管工作,切實保障乙醇汽油質量和穩定供應,天津市近日印發《天津市調合配送和銷售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除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車用乙醇汽油調合、配送。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對外銷售非車用乙醇汽油,將受處罰。
辦法明確,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由全市統籌布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的調合、配送并為社會提供服務,統一向全市區域內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供應車用乙醇汽油。除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車用乙醇汽油調合、配送。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調合、銷售的車用乙醇汽油,應符合國家標準,嚴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辦法強調,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對外銷售非車用乙醇汽油的,由商務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企業在車用乙醇汽油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由處罰機關將違法信息記入信用記錄,并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天津市行政機關聯合獎懲監管系統,實施聯合懲戒。
辦法還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理:從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工作中獲取非法利益的;違法干預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經營活動,給調合、配送、銷售企業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對違反相關規定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相互推諉的;泄露舉報人信息或者資料的;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處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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