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長慶石油勘探局長慶油氣綜合服務處市場開發科科長趙啟民,在轉包工程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以簽訂分包合同和幫助催要工程結算款為由,向承包此工程者索要現金11萬元。6月1日,趙啟民被銀川市興慶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12日,記者獲悉,一審宣判后,趙啟民不服,目前已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8月,趙啟民在擔任長慶油氣技術綜合服務處(國有企業)市場開發科科長期間,經領導同意,將本單位承攬的長慶油氣公司采氣一廠中17集氣站進站道路工程,以長慶油氣建設工程公司(系長慶油氣技術綜合服務處下屬公司)的名義,分包給銀川眾仁石油物資有限公司。工程竣工后,因結算工程款需簽訂分包合同,2004年4月5日,在銀川眾仁石油物資有限公司向趙啟民提出簽訂分包合同時,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簽訂分包合同和幫助催要工程結算款為由,分別于當年7月18日、7月23日、2005年2月23日共3次向銀川眾仁石油物資公司的孫某索要現金11萬元。案發后,趙啟民的家屬將贓款11萬元全部退回。
據了解,在檢察院向一審法院提起公訴后,趙啟民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提出了異議,辯解自己并未以簽訂分包合同和幫助催要工程款為由向孫某索要現金。辯護人認為:趙啟民沒有利用職權為眾仁公司謀取利益。同時,因其身份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具備受賄罪的主體要件。在趙啟民收取的11萬元中,其中有41817元因單位未與趙啟民結算而未予扣除,趙啟民自己墊付的費用也應從中扣除。另外,趙啟民具有自首情節,并且涉案款項已全部收繳。辯護人認為趙啟民無罪。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趙啟民不具備受賄的主體要件,其身份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辯護意見,一審法院認為,因為長慶油氣綜合服務處系國有企業,而且趙啟民為市場開發科科長,所以對其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但據被告人趙啟民供述,自己從孫某處索要的11萬元,他用于買房子及孩子的學費和日常生活。他在中17集氣站工程前期工程上沒有個人支出費用,全部按正常差旅費、招待費、交通費、住宿費用等,均在單位財務報銷了,個人并沒有墊錢。
孫某也證實,趙啟民給其介紹了一個工程,工程竣工后分包合同尚未簽訂,趙啟民稱可協助其簽訂分包合同并負責將工程款給要回來,索要35萬元。迫于無奈,孫某最終與趙啟民達成協議給其30萬元。之后,孫某分別于2004年7月18日付3萬元,7月23日付5萬元,2005年2月23日付3萬元,實際給趙啟民11萬元。
趙啟民與銀川眾仁石油物資有限公司簽訂的《付款協議》也證實,2004年4月5日,趙啟民與銀川眾仁石油物資有限公司因中17集氣站進站道路施工,眾仁公司付給趙啟民費用30萬元,等中17集氣站的工程進度款到眾仁公司賬戶時,由眾仁公司分批向趙啟民償還,工程進度款到眾仁公司超過合同標底60%時全部予以還清。該協議書上也注明了趙啟民分2次收取孫某共計11萬元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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