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交通部可能實施《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準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的可能是想把準許“道路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權力納入自己的管理范圍。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還是應該站在科學發展觀的角度來觀察和探索一番。因為這對貫徹實施《汽車產業調整振興計劃》,擴大內需保增長,對于建設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至關重要。
就實施“辦法”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中汽協會秘書長董揚多次呼吁,要加強部門間協調,對汽車燃料消耗限值標準不要多頭管理,更不要出現不一致的標準和檢測方法,以免給汽車企業和汽車用戶帶來麻煩和負擔。同時,也聽到一些汽車企業的批評之聲。在當前金融危機影響尚未見底的情況下,交通部更不應該這樣做。
從當前國際汽車產業制定節能減排標準法規的經驗來看,一國政府要制定類如“辦法”這類高層次的法規,往往不是某一部門就能敲定的,而是多個部門共同向國家提供立法的意見和依據,經過國家立法之后頒布執行的。如歐盟的汽車節能減排標準就是由歐盟議會確定的。目前,我國已有能源法,筆者建議把汽車節能減排標準列入能源法細則中,希望今年的“兩會”代表,能把這一建議呈送給國家有關部門。
道路運輸車輛要考慮節能,還要考慮尾氣排放合格與否。節能與減排可以做到統一,但也有出現矛盾的時候。有時為了保減排,不得不增加一些油耗;有時為了保油耗被迫降低了對排放的要求。要使節能減排都滿足,要從整車和發動機設計上加以改進。“辦法”對車輛整體的節能減排要求缺乏全面思考。
近年來,為了減少全球氣候溫室效應,各國都根據《京都協議書》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修正了各自的汽車油耗標準,把重點放在如何減少CO2排放上。從美國的企業平均燃料經濟法規(CAFE)來看,20世紀80年代前,該法規比較偏重于限定汽車耗油量。此后,為保證汽車尾氣排放標準的執行,耗油量限定略有松動。不久前,奧巴馬上臺,則明顯強調控制汽車尾氣排放必須向減少CO2方面努力,做到節能與減排并重。
道路運輸車輛如果通不過“辦法”的檢測,就不能上路行駛。這將給車主帶來很大的麻煩、苦惱和經濟損失,甚至在車主和經銷商之間引發很多糾紛,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西方國家一般提前公布標準,給企業留下較為充分的準備時間。車輛從產品設計到試驗定型,都要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國家有關部門不會去逐輛檢查在用車輛,而是采取抽查的辦法監督檢驗廠家執行法規的情況。一旦發現在用車普遍不達標,則要對企業處以巨額罰款。這樣做無疑對企業和車主都有利。
“辦法”要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燃料消耗量檢測。公路上有很多轎車,城市里有大量公共汽車,這兩類車算不算運輸車輛?交通部門管不管它們?也要管的話,在哪里檢測、怎樣去檢測、如何全面有效實施檢測,這都是問題。如果非檢測不可的話,為保證公正性,車輛檢測也應由第三方來做,行政部門只需予以認可。
當前,我國正在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化進程驟然加快,很快就會有純電動車、混合動力車、燃料電池車、生物燃料車、甲醇車、乙醇車、二甲醚車、天然氣車、氫能車,甚至太陽能車等五花八門的新能源汽車在道路上運營,交通部門有能力去抓這些新能源汽車的“燃料”消耗標準嗎?
各地交通部門目前沒有能力準確科學地測定汽車的燃料消耗量,因為這需要從國外購買大量昂貴的檢測設備才能完成。例如,建設一個檢測靜態汽車燃油蒸發量的試驗室,國內只有幾家企業投得起資。至于全套的燃料消耗檢測設備,國內也沒有幾家整車企業配齊。雖說交通部門資金很充裕,但有必要大量進口這些昂貴的檢測設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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