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從山西省物價局獲悉,為減輕焦化企業負擔,促進山西省焦化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省物價局對山西省焦炭生產排污費收費標準作出明確規定。
按照規定,凡列入山西省政府晉政辦發[2009]92號通知享受減免政策名單的省重點焦化企業,焦炭生產排污費收費標準按照晉政辦函[2011]54號文件規定執行。凡未列入省政府晉政辦發[2009]92號通知享受減免政策名單的其他焦化企業,焦炭生產排污費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保廳晉價行字[2007]129號、晉價行字[2008]12號文件執行。該標準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