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66號)規定,從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對用作生產乙烯(具體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產品)、芳烴(具體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烴及混合芳烴等化工產品)等化工產品原料的國產燃料油免征消費稅,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進口燃料油返還消費稅。但享受這一優惠政策必須符合條件,即企業用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產量必須占本企業用燃料油生產產品總量50%以上(含50%),才能享受規定的優惠政策,否則不能免征或返還消費稅。
同時,有兩種情況也不能享受這一稅收優惠,一是燃料油生產企業對外銷售的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應按規定的稅率(暫按30%)征收消費稅;二是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的化工企業購進免稅燃料油對外銷售且未用作生產乙烯、芳烴化工產品原料的,同樣應當征收消費稅。另外,該文件還規定,對企業自2010年1月1日起至8月20日前購買的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費稅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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