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中石化“天價酒”事件迎來結局。中石化黨組決定免去魯廣余廣東石油分公司總經理職務,降職使用。同時,對魯廣余給予經濟處罰,對已消費的13.11萬元紅酒費用,由其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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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酒”事件曝光之后,中石化先是辯稱購酒“與魯廣余個人無關”,接著又狡辯這批酒屬于公司‘非油品’經營項目”,現在,中石化宣布對魯廣余降職使用并要求其個人承擔13萬紅酒費用,等于結結實實地自己給自己打了一個大耳光。
所謂“中石化應給公眾一個交代”,首先要交代的就是這批酒到底是如何使用的。我們不明白的是,這13萬元要求魯廣余個人承擔的費用究竟是如何界定的呢?如果說他個人只喝了這13萬元紅酒,其他那些所謂“用于業務接待”的酒都給誰消費了?
中石化再一個需要交代的是:如此奢侈浪費究竟是一個什么性質的行為,當事人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誰能說這樣的揮金如土,不是在揮霍浪費國有資產,不是在用吃喝的方式瓜分國有資產?這是典型的貪污腐敗呀,理應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處理責任人,與其說是懲罰不如說是包庇,怎能令人信服?
中石化還應該需要交代的是自己的 “三公消費”賬目。如果說行政機關“三公消費”驚人,國企恐怕更驚人。正所謂“魯廣余喝下一杯酒,成品油價格也得抖三抖”。也許是時候,對石油巨頭的經營成本進行一番嚴謹審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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