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國務院將于近日發布修改后的《資源稅暫行條列》,將原條例中石油、天然氣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定率計征,稅率為5%。
據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相關官員介紹,除了石油、天然氣,煤炭等其他品目資源稅,依然采取從量定額計征的方式。
據悉,本次修改,對煤炭資源稅計稅依據不做調整。而據財稅部門官員解釋,資源稅改革現在是分步實施,本次修改條例是第一步。本次修改條例后,目前在西部12省份實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稅將按5%稅率從價征收的方式,將擴展到全國范圍。
而按照財政部、國稅總局此前的資源稅改革方案,石油、天然氣資源稅稅率擬定為10%,但本次修改條例并不會上調。財政部官員解釋,10%的稅率是目標稅率,現在第一步改革的目標,是把按5%稅率從價征收的改革推廣到全國。
此前,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稅總局決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將焦煤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確定為每噸8元;自2011年4月1日起,統一調整稀土礦原礦資源稅稅額標準,調整后,輕稀土的稅額標準為60元/噸;中重稀土的稅額標準為30元/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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