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在遼寧省大連市的所屬企業發生的“716”輸油管道爆炸火災等4起事故的調查處理報告作出批復,認定這4起事故均為責任事故。其中,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2010年“716”輸油管道爆炸火災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4起事故涉及的64名責任人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4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輸油管爆炸
系特別重大責任事故
2010年7月16日,位于遼寧省大連市保稅區的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原油庫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引發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附近海域被污染。事故造成作業人員1人輕傷、1人失蹤;在滅火過程中,消防戰士1人犧牲、1人重傷。據統計,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為22330.19萬元。
經查,這起事故直接原因是:中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石油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同意、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祥誠公司使用天津輝盛達公司生產的含有強氧化劑過氧化氫的“脫硫化氫劑”,違規在原油庫輸油管道上進行加注“脫硫化氫劑”作業,并在油輪停止卸油的情況下繼續加注,造成“脫硫化氫劑”在輸油管道內局部富集,發生強氧化反應,導致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引發火災和原油泄漏。
事故處罰
中石油向國資委作檢查
國務院批復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14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給予29人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給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蔣潔敏警告處分。責成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向國務院國資委作出深刻檢查。
此后,中石油在遼寧大連的所屬企業又連續發生了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2010年“1024”火災事故和大連石化分公司2011年“716”火災事故、“829”爆炸火災事故等3起責任事故,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同意,給予35人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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